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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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16 16:00
卫生监督所职责范围包括卫生行政许可、公共卫生监督、医疗卫生监督和其他领域的监督。
组织拟订全县卫生监督执法的工作计划,报县卫生局批准后实施。承担卫生行政许可、执业许可、专项技术服务许可、资格认证申请的受理,预防性卫生审查和现场卫生学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并上报。承办卫生许可和资格认证有关证书的发放、注册、校验等事务工作。
依据法律法规对管理相对人进行卫生监督执法检查,组织现场监测和抽样检查,定期上报并协助发布监督结果。对管理相对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立案报告、实施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组织实施卫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控制等卫生监督执法具体事务。
对危害公共卫生的污染、中毒、灾害等卫生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取证和应急控制,提出处理建议。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选址与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受理有关投诉、举报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组织卫生法制和公共卫生知识宣传教育。
相关法律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