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人民调解员应该享受怎样待遇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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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09 10:21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

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

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一、固定补贴列入同级财政,与主要村干部补贴挂钩。 

二、建立“以奖代补”机制,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对调解成功并达标的纠纷案件,分别给予50、100、200元不等奖励。

三、强化督导检查,确保调解人员各项待遇落到实处。

扩展资料: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程序

一、受理纠纷。

一是纠纷当事人主动申请调解;二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现纠纷后主动调解;三是上级部门交办调解。

受理纠纷后,如发现纠纷不属于人民调解范围,或者当事人表示异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向人民*起诉或提请有关部门解决。

随时可能激化的纠纷,应当在采取必要的疏导措施后,及时提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调解前的准备工作。

一是受理纠纷后,要向当事人、知情人和周围群众、当事人所在单位进行调查,掌握纠纷情况、弄清纠纷性质,拟定调解方案。

二是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三、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进行说服教育和劝导,使得当事人在知道“利害得失”的情况下接受调解。如果当事人能互谅互让,调解人员应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调解人员应当提出合情、合理、合法的建议性解决方案,使他们经过协商,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四、做好回访工作。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应先进行劝解。

拒不履行的,如未经司法确认,告知当事人通过诉讼维护合法权益;经过司法确认的,告知向*申请强制执行维护合法权益。

五、做好调解卷宗等档案资料的存档保管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调解员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09 10:22

摘 要: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在国际上被誉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东方经验”、“东方之花”。作为人民调解非常重要的领域——农村人民调解,在新时期面临需要我们去更加关注的一些问题,如农村人民调解员的素质问题,它直接关系到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甚至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大局。
中国论文网 http://www.xzbu.com/6/view-5033165.htm
  关键词: 人民调解;农村;人民调解员的素质;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中图分类号: G9 文献标识: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2)03-049-04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在国际上被誉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东方经验”、“东方之花”。作为人民调解非常重要的领域——农村人民调解,在新时期面临需要我们去更加关注的一些问题,如农村人民调解员的素质问题,它直接关系到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甚至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大局。
  一、新时期提高农村人民调解员素质的必要性。
  (一)《人民调解法》规定的要求
  《人民调解法》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这就很明确地指出人民调解员应该由什么样的人担任,应该具备哪些最基本的素质要求。
  (二)适应新时期农村社会矛盾纠纷调解的需要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尤其是在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机制,极大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提高了劳动生产率,推动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为实现全面的小康社会打下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但另一方面,高度集中的统一*被打破,以家庭为主的分散经营,使得农民的思想分化严重,自私自利的思想在某种程度上更加显现。加之当前的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社会工业化、城镇化速度加快,农村与城市之间人口流动及其他要素互相渗透、影响的程度加深,使农村的社会矛盾纠纷日趋多元化、多样化和复杂化。总体来看,当前,新时期农村社会矛盾纠纷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
  1.矛盾纠纷的多样复杂性。当前农村矛盾主体增多,矛盾关系广泛、复杂,往往是国家、集体、个体和多种经济组织的矛盾交织在一起。人民调解工作的范围逐渐从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小额债务、轻微侵权等个体之间的矛盾纠纷,向合伙经营性纠纷、土地承包、拆迁安置、环境保护、医患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环境污染补偿纠纷、社会热点难点纠纷等涉及个人、集体组织、企业、社会团体甚至*部门多层次调解对象的领域扩展。
  2.矛盾纠纷的涉法性。随社会的进步,农民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逐步增强。民调组织及辖区行政部门不解决或解决不了的问题,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已成为人们的普遍性选择。如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的结合也越来越紧密。
  3.矛盾纠纷的群体性。过去农村的矛盾纠纷以村民之间一对一的简单纠纷居多,而当今不少纠纷涉及面广,所涉及的当事人,少则几户数人,多则数几十户、数百人,易于引起具有相同利益关系人的共鸣,进而形成群体行为,这些矛盾纠纷若处理不当,解决不力,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极其容易引发*件。
  4.新矛盾纠纷指向*化。农村中矛盾纠纷不仅发生频繁,而且不少矛盾纠纷直接指向*。其中有些是农村群众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与*发生争执,也有些是向*提出不合理要求,还有些是被人利用,故意扩大或歪曲事实,无理取闹,一些人还暗中传播所谓经验,非要把矛盾搞大,采取串通,集体上访等办法,给*施加压力,以达到满足其要求为目的。
  以上新时期农村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的特点对农村人民调解员的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所以,培养和造就一支专业性强、素质优良的人民调解员队伍,是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环节。人民调解工作能否充分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关键取决于人民调解员是否具有良好的素质。
  (三)农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现实需要
  当前调解工作中,农村调解员队伍建设方面概括起来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调解主任缺少可选配人员。市场经济为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广泛的就业机会。有文化、有一技之长、年富力强的农民外出谋求发展或潜心发家致富,使农村基层组织的候选人相应减少,调解员的人员选配更显困难。二是调解员缺乏经济保障和*待遇低。农村调解委会调解工作在村委会里应是治调主任专职一项工作,但在一些乡镇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人民调解员严重短缺,有的乡镇只有一个调解员,特别是调解员工资待遇和办公条件跟不上去,不少调解员每月工资不到500元,严重地挫伤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影响了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三是调解员业务素质不高。在农村,调解员与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主要存在体能状况、思想状态、*法律水平及文化素质等几个不适应。农村人民调解工作主要由一些年过花甲的老党员、老干部承担,文化水平低,社会知识面窄,*法律知识较少。有些调解员工作标准低,工作被动应付。四是亲情观念阻碍有的调解员的正常工作开展。有的调解员因为自己在村里土生土长,左邻右舍、亲朋好友、沾亲带故,一个个都是抬头不见低头见,因此,对纠纷能避则避,能推则推,遇到纠纷不愿管或不敢管,推诿扯皮,往往导致矛盾激化升级,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二、新时期农村人民调解员的素质要求
  新时期,一个合格甚至优秀的农村调解员应该具备什么样的素质,笔者经过认真的思考和归纳概括,认为农村调解员必须具备以下与担负日益繁重的调解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素质:
  (一)良好的心理素质
  人民调解员良好的心理素质,是指他们在调解活动中所拥有的良好心理状态和心理特征。主要包括:较强的工作适应能力,较好的情绪控制能力以及面对纷繁矛盾时所表现出来的自信乐观、坚韧不屈、临危不惧、百折不饶的恒心与毅力。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的调处对象主要为农民,绝大多数农民文化层次相对低、文明意识较弱、法律意识不强而自私自利的农民思想意识相对较重。因此,农村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繁琐性、复杂性和难度、强度可想而知,这对我们的人民调解员的心理承受力来说,既是一种挑战,也是一次考验。因此,要想取得良好的调解成效,拥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就变得尤为重要。   (二)较好的体能素质
  人民调解是一项既耗体力又耗脑力的十分艰辛的工作,要求调解员不仅要有满腔的工作热情和丰富的法律知识、调解经验等,还要具备与之相适应的体能素质。农村调解工作人员经常要进村入户、深入田间地头,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前的调查取证等各项前期工作。在调解前,还要做好调解预案等,在调处过程中,经常要熬夜、加班加点,有时为成功调解好一件纠纷,甚至要饿着肚子连续作战。因此,农村调解员必须具备较强的体能素质,才不会出现调好一个案子搞坏一个身子的现象。
  (三)较高的思想素质和较强的社会责任感
  “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是《人民调解法》对人民调解员的基本要求。因此,拥有良好的思想素质是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首要条件。人民调解工作又是一项复杂琐碎的工作,这就要求每一位人民调解员都要在思想上热爱本职工作,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发场无私奉献的精神,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原则,爱岗敬业,热情服务,要始终保持一颗热情的心态。只有这样,才能做到真诚实意地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而对于农村调解员更是如此。农村调解员往往缺乏经济保障和*待遇低,因此,人民调解员要有爱岗敬业的职业道德修养、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忘我无私的思想品质、遵纪守法的模范作风、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才能改变自己的世界观,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才能热爱调解工作,在工作中感受调解的成就感。
  (四)综合的业务素质
  新时期农村矛盾纠纷呈现出的诸多新特点要求调解员在预防和调解矛盾纠纷过程中,既要晓之以理,又要动之以情,不但要对当事人进行规劝疏导,还要对其从道德、情理、*、法律上进行说服,才能使纠纷当事人心悦诚服,化干戈为玉帛。因此,随着依法调解、科学调解成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必然趋势,人民调解员要在联系实际中加强学习,不仅要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还要具备较为丰富的社会文化知识甚至专业性很强的如社会学、心理学、计算机和网络运用、农业科技等学科知识,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不断提高分析、解决问题和驾驭复杂场面的能力。笔者认为,新时期农村人民调解员应加强以下六种能力的历练与养成。一是要不断提升法律*理解适用能力。《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的三项基本原则之一就是“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化解矛盾纠纷必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现行*、道德和公序良俗等进行。二是要提升语言表达能力。说话是一门艺术,调解的语言更是一门艺术,因为会说话的人不一定会调解,而不会说话的人一定不会调解。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直接面对的是群众,如果调解过程中,运用语言不当,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使矛盾激化,适得其反。这就需要人民调解员的语言应该是丰富多彩的,既有专业语言,也要有通俗易懂的大众语言。因为专业语言能够让调解员在当事人面前树立调解的权威,而大众语言使调解更简单易行,当事人一听就懂,就不会产生误会。三是提升沟通协调能力。人民调解员的工作很多需要当地部门、单位的大力支持与配合,调解矛盾纠纷,既需要较高的智商,更需要做好协调沟通工作的情商;调解员既有解决问题的正确办法,又有让调处对象心悦诚服的人格魅力。四是提升处置突发事件能力。在化解矛盾纠纷尤其是群体性纠纷中,农村人民调解员必须具备敏锐的洞察力,随时洞察各方当事人的情绪变化,及时预防和控制场面,才可能使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平息争端。五是提升团队凝聚能力。人民调解是交流协作的过程,有的矛盾纠纷靠个人力量是难以达到目标的。这就要求人民调解员树立大局观念、尊重同志、加强团结,围绕“案结事了”的共同目标协作配合,发挥集体的智慧。六是提升调解文书的制作能力。按照司法部的规定,为防止已调解成功的纠纷发生反复,规范调解文书制作、调解卷宗,保证调解协议的法律效率,人民调解协议书的规范制作显得尤为重要,所以,人民调解员要虚心向专业人士学习,熟练掌握调解协议制作方法与技巧。
  三、新时期提高农村调解员素质的启示
  (一)着力解决农村人民调解的现实困难
  首先,在机构设置上,农村人民调解机构未必村村都要设,可以结合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村社区建设,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做法,社区设调解委员会,村上设专职调解员。有分有合,便于工作,利于整合。其次,人员岗位上,农村调委会成员仍应实行专兼职相结合的原则,有条件的地区和村子可以通过选拔培养或公开招聘的方式适当扩大专职调解员的比例。这样既可充分利用农村干部作为人民调解员的优质资源,也可满足农民群众解决纠纷的“找干部情结”,又能节约支出,减轻地方财政和村集体的经济压力。同时要充分利用各种资源来充实农村人民调解工作,如大学生村官,人民调解志愿者、农村其他社会组织精英等。再次,落实农村人民调解经费及工作补贴。考虑到绝大部分农村人压调解员是兼职的,调解矛盾纠纷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必然会影响其收入生活。因此,改善其工作条件,给予合理工作补贴是调动农村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稳定调解队伍的必要措施。第四,创新激励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的成效机制。据了解,从2009年5月份开始,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司法局在全省率先推行矛盾纠纷“以奖代补”个案补贴机制,将人民调解员个案调解所得的报酬与其工作量、工作难度挂钩,多调多拿,少调少拿,使人民调解工作完全按照市场化的模式运行。“以奖代补”个案补贴机制的推行,是用小资金的投入,收获大回报的成功做法,真正起到了小资金撬动大和谐的“杠杆”作用。
  (二)精心选配好农村人民调解员
  在调解经费得到保障且不断加强的前提下,在人民调解文化魅力的感染和吸引下,选配人民调解员可通过自我推荐、群众推举和公开考核、群众大会投票选举等相关程序,确保将那些有文化、有知识、有能力、热心公益事业、品行良好、办事公道的中、青年人充实到人民调解员队伍中来,而且可以尝试,通过相应的机制吸引各领域的其他热心人民调解事业的人士担任特邀调解员,壮大农村人民调解队伍。
  (三)强化对农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
  司法行政机关应每年利用三至五天时间对农村人民调解员进行一次集中业务培训和间断的经常性培训。可聘请律师、法官、合同管理人员等专业人员授课,认真学习《人民调解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经济合同法》等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现行*,培训要力求做到人员、时间、内容、效果四落实。
  (四)基层司法行政人员进行传、帮、带
  司法助理员应经常深入基层,协助人民调解员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调解时,可先由调解人员提出调解意见,然后由司法助理员进行分析讲解,最后形成调解方案。这样既能调动调解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又能使他们在实践中提高调解工作能力。
  (五)农村调解员加强自学和实践锻炼
  人民调解员综合素质的形成还要靠本人平时不断地积累和培养,因此,作为一名农村人民调解员要加强自学,除了努力学习*、法律和调解业务知识外,还要学习了解与调解工作密切相关的各方面科学文化知识,同时要结合调解工作在实践中边干边学,掌握调解民间纠纷的程序、方法和调解协议书的制作等等。为提高自己的适应能力,人民调解员要结合本地、本单位民间纠纷发生、发展和激化的规律,积极探索当前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新路子,注意总结不同类型纠纷的科学的调解方法,不断增强调解工作水平,使自己成为一名新时期合格的人民调解员。
  总之,在新的历史时期,新的形势、新的任务对农村人民调解员的个人能力素质是一个新的检验、新的要求,只有不断总结,不断创新,才能紧跟时代发展,准确把握时代脉膊,紧贴时代需求,做一个不愧于时代,不愧于人民调解事业,不愧于人民殷切期望的优秀的人民调解员,让人民调解这朵“东方之花”在农村大地绚丽绽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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