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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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7 12:35

以无锡市为例,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构)筑物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应,在开工前为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具体流程如下:

一、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所需材料: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2、《无锡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花名册》电子文档。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地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7、开户银行许可证复印件。

8、移动存储设备。

二、受理地点:无锡市社保中心征缴管理部(地址:广瑞路2号人力资源市场三楼;电话:82762206、82411334)。

扩展资料:

新开工和已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的保费和办理时限:

1、新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应在开工前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已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建筑施工企业应在30日内办理参保手续。

2、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自批准变更之日起15日内凭批准文书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3、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为:房屋建筑工程按工程预算总造价的1.2‰缴纳,装修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按工程预算总造价的0.6‰缴纳,拆除工程以拆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元的标准缴纳。

4、已开工工程进度未完成50%的,按应缴纳工伤保险费的70%缴纳,工程进度已完成50%以上的(小于70%),按应缴纳工伤保险费的50%缴纳,工程进度已完成70%以上的,按应缴纳工伤保险费的30%缴纳。

参考资料来源:无锡市社会保险管理基金-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参保须知

参考资料来源:无锡市*办公室-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7 12:36

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
一、办理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令第259号)
    《工伤保险条例》(*令第375号)

    《杭州市**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推进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148号)

  二、范围、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
、单项工程的建筑施工承包企业 、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为从事建筑施工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

  三、参保形式

    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向施工所在地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为参与该项目建设的所有农民工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四、建筑施工项目参保登记手续办理

    (一)建筑施工企业尚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应根据隶属关系到市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办理时需提供下述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工商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地税税务登记证

    (二)尚未在杭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应先向杭州市社会保险服务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办理时需提供下述资料:

    1、总承包单位工商营业执照
    2、在杭缴费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3、在杭缴费单位地税税务登记证

    (三)建筑施工企业办理项目工伤保险登记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工程交易单)

    2、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
  五、工伤保险费缴费手续

    区社保经办机构受理登记后,根据建设工程造价核定应缴工伤保险费额,打印缴费通知书。单位持缴费通知书的二个工作日后前往杭州市主管地方税务分局缴纳工伤保险费(所属分局不清楚的,请拨打地税咨询热线“12366”)

  六、农民工参保登记及变更手续办理

    建设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十日内,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区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农民工名册。申报时应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填写《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增减花名册》附报规定格式电子文档。

首次办理农民工参保登记后,施工项目农民工发生人员变动的,应当按月向区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变更情况。申报时应填写《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增减花名册》附报规定格式电子文档。

  七、受理部门

    1、建筑施工企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区属企业由所在区社险办、部省市属及外地进杭施工企业由市社会保险服务局受理;
    2、建筑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登记及人员变更参保登记由建筑工地所在区社险办受理。

  八、受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7 12:36

依据《关于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先行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穗劳社工伤[2007]3号)的规定: 注册地或生产经营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应该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而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农民工先行参加工伤保险。 新的建设项目(含改、扩建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在工程总预算造价中单独列项,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或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在开工前一次性缴纳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 建筑工程项目的承包公司已与建筑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协议(合同)并已按职工实名制参保,之后又以工程项目参保的,应扣除本工程合同期(工伤保险期)内已实名参保的工伤保险费。 1.招标工程,以《中标通知书》中标价的20%为缴费基数。 2.不招标工程,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价款的20%为缴费基数。 缴费比例为1%。个人不缴费。(如没有延期规定,2011年将按1%的比例缴费) 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1% 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需要资料 1、招标工程的提供《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2、不招标工程的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审批表》(SF090)(一式二份)。 4、身份证复印件 核定工伤保险待遇以其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统一按照农民工受伤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基数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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