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下人民银行对于银企对账率及对账时间的规定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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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22 10:03

现在银行的监管由银监局监管,并不是人民银行。对于对账率及对账时间相关规定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 年第 6 号《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只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对存款账户实施有效管理,建立和完善银行与客户、银行与银行以及银行内部业务台账与会计账之间的适时对账制度,对对账频率、对账对象、可参与对账人员等做出明确规定 ”,商业银行出于审慎经营、加强内部控制、防范案件、确保客户资金安全需要,均规定对账率100%及每月至少对账一次。
拓展资料:银企对账相关事项:
1、企业一般应该在每月3~5日前到相关开户行取得上月银行对账单据。企业取回相关的银行对账单后,在1~3日内将企业财务上的银行存款日记账记录与银行提供的对账单记录进行核对。对账人员核对完毕,每月编制一次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会计主管人员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并写出书面检查意见。
2、企业财务工作人员在同银行核对账目之前,出纳应先详细检查本单位银行存款日记账的正确性和完整性,再根据银行送来的对账单逐笔核对,以核实是否存在记录差异,发现企业记录有误的,应该及时更正企业的错账。同时,需要注意可能存在即使银行对账单上的存款余额与本单位银行存款日记账上的存款余额都没有错误,但两者不一致的情况,这是由于未达账项造成的。所谓“未达账项”是指由于双方记账时间不一致而发生的一方已入账,另一方尚未入账的会计事项。3、如发现有未达账项,应据以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以便检查双方的账面余额。调节以后的账面余额如果相等,表示双方所记账目正确:否则,说明记账有错误,应及时查明原因予以更正。另外,需要注意,调节账面余额并不是要更改账簿记录,只有在实际取得相应的到账单据后方可做正式的账务处理,而不能凭余额调节表上的数据做账。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22 10:03

现在银行的监管由银监局监管,并不是人民银行。对于对账率及对账时间相关规定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 年第 6 号《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只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对存款账户实施有效管理,建立和完善银行与客户、银行与银行以及银行内部业务台账与会计账之间的适时对账制度,对对账频率、对账对象、可参与对账人员等做出明确规定 ”,商业银行出于审慎经营、加强内部控制、防范案件、确保客户资金安全需要,均规定对账率100%及每月至少对账一次。

参考资料:http://ke.baidu.com/view/1069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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