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0毫安充电宝能上飞机不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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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29 03:33

您好,20000毫安的充电宝可以带上飞机。根据现行有效的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和《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民航局规定旅客乘机时携带的“充电宝”必须是用于个人自用,并只能在手提行李中携带或随身携带,严禁在托运行李中携带。
对带上飞机的“充电宝”额定能量也有所*。额定能量不超过100Wh(瓦特小时)的“充电宝”无需航空公司批准;额定能量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经航空公司批准后方可携带,但每名旅客不得携带超过两个“充电宝”;严禁旅客携带额定能量超过160Wh的“充电宝”登机,未标明额定能量同时也未能通过标注的其他参数计算得出额定能量的“充电宝”也严禁携带乘机。充电宝额定能量(Wh)=额定电压(V)*电芯容量(mAh)/1000,比如20000毫安紫米移动电源,其额定能量为:3.7V*20000mAh/1000=74Wh,是符合100Wh-160Wh的规定。除此之外,旅客不得在飞行过程中使用“充电宝”给电子设备充电;对于有启动开关的“充电宝”,在飞行过程中应始终保持关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一百零一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禁止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
禁止旅客随身携带危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除因执行公务并按照国家规定经过批准外,禁止旅客携带*支、管制刀具乘坐民用航空器。禁止违反*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品作为行李托运。
危险品品名由*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另有规定外,含义如下:(一)“危险品”是指列在《技术细则》危险品清单中或者根据该细则归类的能对健康、安全、财产或者环境构成危险的物品或者物质。
(二)《技术细则》是指根据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制定的程序而定期批准和公布的《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Doc9284号文件)。
(三)“经营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旅客、行李、货物、邮件运输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包括国内经营人和外国经营人。
(四)“托运人”是指为货物运输与承运人订立合同,并在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记录上署名的人。(五)“货运销售代理人”是指经经营人授权,代表经营人从事货物航空运输销售活动的企业。
(六)“地面服务代理人”是指经经营人授权,代表经营人从事各项航空运输地面服务的企业。
(七)“托运物”是经营人一次在一个地址,从一个托运人处接收的,按一批和一个目的地地址的一个收货人出具收据的一个或者多个危险品包装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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