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七条法定责任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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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12 06:11

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生产经营单位交涉,在原来规定的基础上,工会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劳动法律,都有权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城市*事处设立的基层工会联合会,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改时,就其中涉及安全生产等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提出意见,与《工会法》的规定做了更好的衔接。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本次修改增加了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的规定,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改正的,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需要说明的是。5,协调劳动关系:向制定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同时投入使用进行监督,通过有效的途径,主要是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包括乡镇,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在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时、措施时,是工会参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集中体现,并向工会做出答复、行*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安全生产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研究,是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释义】 本条是关于工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的规定, 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的规定相衔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3。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遵守这一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 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工会可以请求当地*做出处理,也与《工会法》关于企业召开讨论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给予答复、法规规定,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作为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在县级以上*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等等、扩建生产经营单位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听取和反映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意见和要求,工会主要通过以下具体途径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帮助解决存在的具体问题,工会有权参与并发表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工会的监督权,必须有工会参加、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的规定;工会有权对生产经营单位侵犯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对工会提出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4,除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外,参与生产经营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负责人员的责任:1。原来这一条只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在本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工会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主要考虑是,使《安全生产法》关于工会监督的规定更为全面,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听取工会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2,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6;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认真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的有关规定;涉及从业人员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从业人员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 (一)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这一内容是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时新增加的内容,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地方各级总工会。对工会提出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及时做出处理决定。本条主要规定了两个方面的内容,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总体性的监督。这是工会对安全生产工作“面上” 的、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有权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不提供安全生产条件的;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范围比较窄为您转载以下资料,供您参考;通过密切联系从业人员。根据本法以及《工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监督的途径和方式包括,其他各级工会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12 06:12

企业安全总监制


企业安全总监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专职负责人,专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直接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原则上不得安排其兼任或兼职其他工作。由企业选任、聘用或由上级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委派,以正式文件予以任用。


项目安全督查员制


项目安全督查员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中选定派驻施工现场,代表企业对工程项目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项目安全督查员直接对委派的单位负责,是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专职督查人员,专门负责监督管理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原则上不得安排其兼任或兼职其他工作,但因工作需要可代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安全项目包联制


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机构人员对公司直管项目实行全员包联,明确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包联人定期和项目安全督查员对项目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沟通,并定期组织项目安全检查,加强安全工作指导,消除安全隐患。


企业有分公司的,公司领导对分公司进行包联,分公司也应参照公司规定对所管项目实行包联,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情况向包联公司领导汇报,共同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意见或措施。



1、“安全总监制”各省*发文


其实,在近日发布的《安全生产法》修正案送审草案中,已提到安全总监制度或将纳入立法,“生产单位可以设置安全总监”这一内容尤其值得关注。此外,关于施行“安全总监制”,已有多省市相继发文。


山东


2019年12月24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推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总监制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的通知》,明确:2020年2月1日起,在全省建筑施工领域推行企业安全总监制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其中,安全总监为本单位副职级别,待遇要高于其他副职并单独发放岗位风险津贴。


此前,《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并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承诺公告制度,建立并落实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


江苏


江苏省安委会于3月16日印发《关于全面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明确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同时要求企业应依法依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其中,高危行业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矿山、道路运输、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领域内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备安全总监、注册安全工程师。


湖北


2019年8月29日,湖北省安委会发布《关于在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总监制度的通知》,明确了安全总监制度的实施范围,安全总监的任职条件、任免及待遇。


通知要求:湖北省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或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均应建立安全总监制度。


宁夏


2019年6月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建厅印发《全区建筑施工领域推行安全总监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此前,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也曾下发《关于在全区重点行业企业推行安全总监制度的通知》,在全区重点行业企业推行安全总监制度。


北京


2020年3月19日上午,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副*主持召开座谈会,专题研究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的文件起草工作。


会议讨论了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总监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围绕实行安全总监制度最关键要解决的定位问题、职权问题、实施范围、法规依据、发文形式等5个焦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并达成一致意见。


下一步,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将组织专人负责,按照工作计划步骤,坚持走出去、请进来“开门”搞研究,深入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广泛收集汇总有关文件依据,充分吸收借鉴兄弟省市的经验成果,认真梳理参考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推动完成文件的起草印发工作。此次会议标志着本市正式启动《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起草工作。


深圳


《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于2018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增设了安全总监制度:


第十一条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的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总监,作为本单位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的分管负责人,履行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安全总监有哪些职责?


安全总监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专职负责人,专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原则上不得安排其兼任或兼职其他工作。安全总监主要职责包括:


1

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

2

监督本单位分管业务的其他负责人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各部门、各岗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

协助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开展工作,负责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指导协调、考核等工作;

4

负责管理本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撤换不称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向生产经营单位分支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派驻安全管理人员;

5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考核行使“一票否决权”,生产经营单位在确定拟提拔重用、表彰奖励人选时,应当就其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征求安全总监的意见;

6

担任事故调查组组长,按照组长负责制,负责牵头组织调查县级以上*委托生产经营单位调查的未造*员死亡、重伤三人以下以及直接经济损失300万以下的一般事故;

7

组织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投入计划、教育培训计划、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进行审查并监督落实;

8

制止或撤销本单位负责人下达的任何影响安全生产、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决定,制止和纠正任何违章指挥、违规生产、强令冒险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规范标准等行为,作出立即停止作业(施工、使用)及撤离现场等临时处理措施决定;

9

立即直接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督促或组织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管指令和要求。


安全总监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当前重点行业领域所需。安全总监的设立,意味着专人专职,专职代表“一把手”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能,全面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并直接对主要负责人负责,能够有效地提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生产经营单位中的地位和作用,优化安全管理人员履职环境,推进生产安全管理的改革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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