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_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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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依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和对个体或群体的危害程度将其分为四类。第一类病原微生物能够引发严重疾病,甚至我国未发现或已宣布消灭的疾病。第二类病原微生物能导致严重疾病,易于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之间传播。第三类病原微生物可引发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环境影响不大,实验室感染很少引发严重疾病,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第四类病原微生物通常不会引起人类或动物疾病。


第一类和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由卫生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调整并公布;动物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由兽医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调整并公布。


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需具备相应的设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工作人员、防止扩散和感染的措施以及保证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采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的工作人员在采集过程中需防止扩散和感染,并详细记录样本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可通过陆路运输或水路运输,紧急情况下或需要运往国外的,可通过民用航空运输。运输需满足目的、用途、接收单位符合规定,容器密封且符合防水、防破损、防外泄、耐高温、耐高压要求,容器或包装材料印有生物危险标识、警告和提示用语。运输需经省级以上卫生或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检验检疫过程中需要运输病原微生物样本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批准并通报相关部门。通过民用航空运输需经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申请人需提供关于运输申请材料,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即时批准。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应由不少于2人的专人护送并采取防护措施,不得通过公共电(汽)车和城市铁路运输。承运单位应凭批准文件运输,与护送人共同确保安全,严防被盗、被抢、丢失、泄漏事件。


指定的保藏机构承担集中储存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职责。保藏机构需制定严格的安全保管制度,作好进出和储存记录,建立档案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应设专库或专柜单独储存。保藏机构提供和储存服务不得收费,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


保藏机构凭实验室的批准文件向实验室提供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并予以登记。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应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送交保藏机构保管,保藏机构接受时应登记并开具接收证明。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时,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应采取控制措施,并在2小时内向相关单位报告,同时向所在地县级卫生或兽医部门报告。县级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市级或上一级报告,设区市级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卫生或兽医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容器或包装材料,应立即向附近卫生或兽医部门报告,相关部门应及时组织调查并采取必要控制措施。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令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4年11月5日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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