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程序主要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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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程序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步骤:首先,被鉴定人需提交伤残鉴定申请书,该申请书须盖有办案单位公章,且由办案人签字。其次,被鉴定人应携带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受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X光片及诊断报告。接着,若需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还需提供被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部门的说明。评定时间应在治疗终结后进行,治疗尚未终结时,仅提供赔偿依据的申请书中应明确说明。被鉴定人需亲自接受检查并支付鉴定费用。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伤残等级评定在治疗终结后进行,应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完成。具有资格的机构须向省级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由门推荐给当事人自行选择。伤者在治疗终结后的15日内应申请伤残鉴定。15天内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获得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残疾用具费的权利。

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规定,评定应在事故直接导致的损伤或并发症治疗终结后进行。如果当事人对评定结果不服,须在收到评定书后15日内向上级交通管理机关提出重新评定申请。15天内不申请重新评定的,评定结果生效。之后提出的重新评定申请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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