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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钱塘江的河道管理在《条例》第三章中有明确规定。首先,第十七条指出,钱塘江河道的管理范围包括从两岸堤防内侧的水域至其间的沙洲、滩地、行洪区,以及江堤、海塘和它们的护堤(塘)地。对于没有明显江堤或海塘的河段,管理范围限定在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线内的相应区域。
具体管理范围的划定由县级以上依据国家和省的相关法规操作,并确保在这些区域设置明确的界限标志,以便于管理和保护。
第十八条强调了河道整治和河口治理必须严格遵循既定的河道整治规划和河口治理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如因治理措施而新增的可利用土地,县级以上需确保分配一部分用于河道的进一步整治、维护和管理,这体现了对河流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的重视。
《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1997年12月31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8年1月10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十三号公布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是为加强钱塘江河道管理,发挥钱塘江水资源综合效益,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钱塘江流域实际而制定的条例,适用于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钱塘江河道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和水害防治及相关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