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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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7 06:17
企业所得税滞纳金计算方法如下:起始时间是纳税人应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不论税务检查是否进行。若超过这一期限未缴税款,即构成税款滞纳行为,增加了税务检查的工作量。截止时间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的当日,而非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或下达之日。
加收滞纳金的税种范围仅限税款,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防洪保安资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保障基金等,虽由税务局征收、代征,但不能加收滞纳金。
对于未按期预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的情况,实际工作中,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多个税种均需预缴。税法虽未明确规定如何适用加收滞纳金,但国税函[1995]593号文件对企业所得税作出了具体规定。根据旧《征管法》第二十条及《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对未按规定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行为,应视同滞纳处理,除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外,同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作为国家税收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根据法律赋予的权限,对有关预缴税款的税务处理问题制定解释性文件,此规定与现行《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并不抵触,其合法性不容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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