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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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设施营运单位需将其产生的不能回收利用或返回原生产单位或出口方的废旧放射源送交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集中贮存或直接送交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置。除了废旧放射源外,核设施营运单位还需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和不能经净化排放的放射性废液进行处理,使其转变为稳定的、标准化的固体废物后自行贮存,并及时送交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


核技术利用单位亦需对其产生的不能经净化排放的放射性废液进行处理,转变为放射性固体废物,并及时将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集中贮存或直接送交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活动的单位必须符合一系列条件,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许可证。核设施营运单位利用与核设施配套建设的贮存设施贮存本单位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时,无需申请领取贮存许可证;若贮存其他单位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则需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贮存许可证。


申请领取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许可证的单位需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将颁发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则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0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需要继续从事贮存活动的,应于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将准予延续;不符合条件的,则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在接收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后,需进行分类存放和清理,及时予以清洁解控或送交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单位需建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情况记录档案,如实完整地记录与贮存活动有关的事项。同时,需根据贮存设施的自然环境和放射性固体废物特性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在规定的贮存期限内贮存设施、容器的完好和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安全,并确保放射性固体废物能够安全回取。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需根据贮存设施运行监测计划和辐射环境监测计划对贮存设施进行安全性检查,并对贮存设施周围的地下水、地表水、土壤和空气进行放射性监测。单位需如实记录监测数据,若发现安全隐患或周围环境中放射性核素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应立即查找原因,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构成辐射事故时,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规定进行报告,开展有关事故应急工作。


送交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时,送交方需一并提供放射性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活度等资料和废旧放射源的原始档案,并按规定承担贮存、处置的费用。


扩展资料

为加强对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制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经2011年11月30日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12月20日令第612号公布。《条例》分总则、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贮存、放射性废物的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46条,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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