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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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宁波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办学校的设立、组织、教育教学活动及其扶持和保障。所称的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学前教育、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和其他文化教育、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


市和县(市)、区*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支持和引导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对为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举办者和校长,应当给予奖励和表彰。


市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市和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民政、财政、价格、人事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扩展资料

(2006年7月27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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