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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
民法典继续沿用物权法中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适用于不动产与动产。
关于善意的认定,物权编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受让人在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动产交付时,即视为受让时。对于动产,若受让人在转让前已占有,交付之日即生效;若转让前由第三人占有,协议生效时为交付之时。
关于“善意”,即受让人在受让时,无意识且无重大过失地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受让人对此不承担举证责任,而由原权利人证明受让人知晓或应知转让人无处分权。原权利人可通过证明受让人知晓以下情形,以证明受让人并非善意:如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期内未经权利人同意、登记簿上已记载*不动产权利事项、登记簿上的权利主体错误或他人已享有不动产物权等。
对于动产的善意认定,原权利人可通过证明交易不符合习惯,如交易对象、场所或时间异常,来证明受让人存在重大过失,从而完成对受让人非善意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