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过闸船舶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二章 船舶消防安全条件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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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2 20:32

在长江过闸船舶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第二章中,对船舶的安全条件有明确的规定。首先,所有船舶必须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进行合法检验,并持有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这是保证船舶安全的基本前提(第五条)。


船舶的消防安全设备不得忽视,包括火灾报警系统、固定和移动灭火设施,这些设备必须保持完好且随时可用,应急设备也需处于随时待命的状态(第六条)。防火组织、制度和责任制的健全性是必不可少的,同时船舶需要制定详细的消防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以确保反应能力(第七条)。


船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同样重要,他们需接受消防知识培训,船长需具备基本的消防知识和对船上潜在火灾危险的了解,还要能指挥初期火灾的扑救,并确保船员熟知各区域的火灾风险及应对措施,能熟练操作消防设备(第八条)。


船舶的消防安全记录文件,如防火档案、防火控制图等,应保持完整清晰,以便随时查阅(第九条)。对于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除了上述规定,还需要满足额外条件:具备专门的技术条件和设备,遵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规定(第十条第一点);必须持有经海事机构认可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第十条第二点);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需经专业机构检验并妥善储存,确保通风良好(第十条第三点)。


扩展资料

《长江过闸船舶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列八章,三十二条(含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这是为了预防船舶火灾事故和减少船舶火灾危害,规范过闸船舶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运输船舶消防管理规定》等交通行政规章而制定的,适用于通过长江三峡船闸、葛洲坝船闸的运输船舶以及与船舶消防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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