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7:56
共4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39分钟前
不合法
加班必须要有加班费或是补休
可以到当地的劳动部门反映情况
《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劳动法》第41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第44条规定,在3种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日加班加点,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给劳动者正常日工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热心网友 时间:41分钟前
加班自愿,公司强制加班违法。可以去仲裁。
热心网友 时间:43分钟前
肯定不合法,是否加班这个需要以员工的自愿为准,公司不能强迫劳动。另外,安排补休的也仅仅适用于周六周日的加班,对于平时加班和节假日加班,公司只能依法支付加班费,而不能补休。建议你们对公司的做法提出异议,并要求劳动局处理解决。祝你好运!
热心网友 时间:39分钟前
双休加班适用先倒休,无法安排倒休支付加班费;
工作日及法定假日加班只能支付加班费,不能安排倒休。
如果申请劳动仲裁的话,你要收集的是加班的记录,最好有班组长等管理人员的签字。
另外你们领导说的不加班按旷工计是很难证明的,因为加班肯定是非正常工作时间,不是工作时间不工作,旷的哪门子工呢?
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2、《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