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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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7 05:26
上个世纪的60年代,专利制度的重要性在工业社会得到充分认可,专利申请数量急剧增加。面对日益增长的申请积压,实行实质审查制的国家开始寻求解决方法。荷兰和德国等欧洲国家的专利审查机构不堪重负,决定采取信息化和程序改革。信息化引入了EPOQUE、DOCDB、INPADOC、Espacenet、Patent Translate、PATSTRAT、ePHOENIX、BiSSAP等系统,而程序上,则率先采用了早期公开和延迟审查制度。这一制度有效解决了审查滞后导致的情报公开不及时问题,减轻了专利局的工作量,并为专利申请人提供了便利。此制度逐渐被多数国家效仿,成为专利实质审查程序的发展趋势。
“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指的是在申请案通过形式审查后,立即公开申请案内容,等待一段时间后再进行实质审查。专利申请人需在一定期限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否则申请将被视为撤回。公布内容包含申请文件的全部信息和内容。
为何采用早期公开?历史原因、解决积压案件和情报及时性需求,以及促进社会公众了解技术发展,避免重复投资。早期公开为专利申请人带来多方面优势,如技术再开发或转让的便利、获得临时保护等。
早期公开有利于技术再开发或转让,允许专利申请公开后,技术快速在社会范围内传播,专利持有人可寻求合作伙伴或受让人加快技术商业化。同时,根据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有权要求实施发明的单位或个人支付适当费用。这为专利持有人提供了临时保护,有助于阻止他人使用其发明并避免侵权风险。
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在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请求提前公布,以便更早进入临时保护阶段,这有助于获得更多补偿。此外,发明专利公开公布可避免类似申请获得授权,确保专利权的唯一性。
公布后技术仍属专利持有人所有。社会公众虽能获知技术内容,但专利法的先申请原则确保了专利权的独占性。如果有人抄袭技术,专利持有人仍可采取法律措施。发明专利申请未获得授权时,公布的技术内容成为公知技术,不受法律保护。
早期公开的局限在于,虽然可以获得临时保护,但并非完全意义上的法律保护。公开后,专利技术进入现有技术领域,可能面临竞争对手的挑战。因此,专利持有人需持续关注技术发展,避免输掉创新竞赛。
专利申请者有权选择保密专利,申请不公开专利人姓名,保护发明人的隐私。然而,早期公开的强制性要求为专利申请人带来了法律上的公开义务,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专利申请的灵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