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因原则近因原则在保险实践中的运用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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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9 04:54

近因原则在理赔实践中的运用,主要分为四大类:单一原因、多数同时发生的原因、多数连续发生的原因和多数间断发生的原因。

针对单一原因,如果事故引发损失的唯一原因符合保险风险,保险公司将对损失负责赔偿;反之,若为除外责任,则不赔付。

在多数同时发生的原因导致风险时,若所有原因均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将全责赔付。反之,若其中包含除外责任,则保险公司赔付与否需依据损失是否能被明确划分,可划分的损失仅由保险风险导致,不可划分的则需与投保人协商赔付。

对于多数连续发生的原因,如果这些原因无除外风险,且连续事故均属于保险风险,则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若这些原因中既有保险风险也有除外风险,损失前因是保险风险后因是除外风险且后因是前因必然结果,则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相反,如果前因是除外风险,后因是保险风险且后因是前因必然结果,则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

多数原因间断发生,即损失由先后出现的两个原因引发,前因与后因不关联,且后因独立于前因。此时,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仅取决于各个保险事故是否属于保险人的责任范围。


扩展资料

近因原则是保险当事人处理保险案件,或法庭审理有关保险赔偿的诉讼案,在调查事件发生的起因和确定事件责任的归属时所遵循的原则。按照近因原则, 当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事故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时,保险人应负赔偿 ( 给付 )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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