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基础知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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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4 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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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9 03:55
生育保险是保障女性职工在孕期、产假及产后恢复期间获得必要的医疗和经济支持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本文旨在对生育保险的基础知识进行概述,帮助您了解这一制度的实施流程和相关规定。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以确保在需要时能够正确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注意事项
为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保职工在就医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在生育保险协议医院进行就医,且不能使用医疗保险卡结账。
参保单位职工需在为其足额缴纳满6个月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参保职工本人或委托人需在医疗行为结束后90日内到高新区社会保险局办理申领待遇手续。
办理生育就医证明
领取《(再)生育服务证》后,参保职工或其委托人需携带以下证件和资料到重庆高新区社会保险局办理生育就医证明:
《(再)生育服务证》及其复印件。
《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一寸近期免冠相片2张。
参保职工因公出差、异地工作、探亲、准假外出等原因在重庆地区以外进行生育或终止妊娠,不办理生育就医证明。
就医管理
在以下情况下,参保职工需遵守相应的就医管理规定:
产前检查、生育或终止妊娠、计划生育手术:在市内跨区县就医时,应在生育保险协议机构就医。
参保职工因公出差、异地工作、探亲、准假外出等原因在市外进行生育或终止妊娠,需在申报费用审核时提供单位证明和医院出具的级别证明。
生育发生并发症时,须在确切诊断结论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参保职工本人或书面委托人持相关材料到重庆高新区社会保险局备案。
不及时备案或不办理备案手续的并发症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生育或终止妊娠待遇审核
个人申领待遇时需提供的证件及资料包括:
本人及代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单位出具的员工参保证明。
产前检查费用发票及检查报告单原件(复印件加盖医院章)。
《(再)生育服务证》及其复印件。
协议服务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出院证明、住院明细总清单、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流引产医学证明、专家鉴定证明等。
非协议服务机构急诊就医证明及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章)。
就医医院级别需在非协议服务机构就医完毕后明确,无法确定级别的视为一级医院。
难产及并发症范围
难产包括产钳助产和胎吸两种情况。并发症包括但不限于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前置胎盘、母婴血型不合等28种情况。
生育生活津贴支付额计算
生育生活津贴计算方法为生育本年工资申报基数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
晚育范围
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视为晚育。请注意,领取再生育服务证的均不属于晚育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