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程序规定第五章 环境保护管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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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2 18:39

廊坊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程序规定第五章环境保护管理旨在规范和提升建设工程中的环境保护水平,以下为具体管理规定内容。

第二十四条指出,产生环境污染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需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建设施工过程中的污染与危害,相关费用需计入工程造价。

第二十五条要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15日内,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工程详细信息,包括项目名称、施工地点、周期及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六条强调施工物料应按计划存放,避免粉尘污染,可能污染的建筑材料应存放于库房或遮盖严密。

第二十七条规定施工场地需采取覆盖、固化、绿化、洒水等措施防止泥泞、扬尘,主要道路应硬化处理,材料存放区、模板存放区应平整夯实。

第二十八条要求施工场地设专人负责环保工作,配备洒水设备,及时洒水清扫,减少扬尘污染。

第二十九条规定四级风以上天气禁止进行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活动。

第三十条要求施工机械、车辆尾气排放应符合环保标准,禁止使用烟煤、木料等污染物质,应使用型煤或清洁燃料。

第三十一条要求拆除旧建筑时,应洒水减少扬尘污染,渣土应于拆除完成10日内清运完毕。

第三十二条禁止施工过程中焚烧有害物质,应使用预拌混凝土,若设搅拌机需配备降尘防尘装置。

第三十三条市政道路施工铣刨作业应采用冲洗等措施控制扬尘,灰土和无机料拌合应采用预拌,碾压过程中洒水降尘。

第三十四条建设项目在噪声敏感区域施工,应设置声屏障或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噪声污染,确保居民区不受干扰。

第三十五条施工场地应使用隔音布、低噪声震捣棒等设备减少噪音污染,夜间施工需提前办理审批手续并通知周边居民。

第三十六条除特殊情况外,夜间22时至次日6时禁止施工,确需施工需提前办理审批并公示,采取降噪措施。

第三十七条夜间施工噪音超标需缴纳排污费,并给予周边居民经济补偿。

第三十八条在考试期间限制产生噪音的施工活动,确保考试环境宁静。

第三十九条施工场地应设置沉淀池,废水循环使用或用于降尘,禁止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第四十条施工产生的油料需进行防渗漏处理,储存与使用中采取措施防止泄漏污染。

第四十一条设置食堂的施工场地需设置泔水池、隔油池,定期清理,避免污染环境。

第四十二条施工垃圾清运应采用封闭方式,分类存放,保持场地清洁,及时清运。

第四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及时清运工程废弃物,并按规定进行处置。

第四十四条建设工程需缴纳排污费,根据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超标声级进行计算,费用用于环境保护。

排污费用缴纳不代替施工单位的污染治理责任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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