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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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1 22:30
无偿委托合同中,受托人致第三人损害时,依我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委托人可要求赔偿损失。无偿委托下,受托人注意义务虽较低,仍须避免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得损害委托人或第三人。受托人行使委托权利义务,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但超出委托范围行为后果可追认,委托人承认则由委托人承担,否则由受托人自行负责。
受托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第三人损害时,委托人不可能自愿承担此不利后果,损失应由受托人自己承担。在无偿委托合同中,受托人过失需为重大过失,否则由受托人承担责任。反之,若遇不可抗力或受托人无过失或过失轻微情况,委托人与受托人则需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无偿委托合同中受托人致第三人损害,责任归属清晰,主要由受托人承担,委托人与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仅在特定情况下适用。确保受托人谨慎行事,避免造成损害,对于维护双方权益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