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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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3 08:33
武汉市的条例明确规定了销售者在商品流通中的职责和义务。首先,所有从事商品批发和零售的单位(以下简称销售单位)或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商品质量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不销售任何假冒伪劣商品,这是他们的基本准则。
销售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对销售商品的质量负有直接责任。他们不得采取任何强制或纵容行为,让员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这是对消费者权益的尊重和维护。
在采购环节,销售单位的采购部门和采购人员有明确的职责,那就是必须排除假冒伪劣商品,保证采购商品的合法性和质量。这是他们对消费者和企业信誉的承诺。
为了确保商品质量,销售单位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商品检查验收制度。一旦在销售过程中发现任何假冒伪劣商品,他们必须立即向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报告,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防止问题商品流入市场。
总的来说,武汉市的条例要求销售者以严格的法律遵循和细致的质量控制,确保商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扩展资料
《武汉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经1995年1月6日武汉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31日湖北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9月15日武汉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2次修正。该《条例》分总则、生产者的责任和义务、销售者的责任和义务、相关者的责任和义务、行政管理、社会监督、法律责任、附则7章43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