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情的情况下买的黑车电动车,上路被查,当时害怕就骑车逃跑未遂...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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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5分钟前

1不构成犯罪。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本罪的构成必须具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对其理解应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2车是还你地,
3以后还是不要买这种来历不明的东西了

第三百一十二条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罪是故意犯罪。“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是构成本罪的主观要件。“犯罪所得的赃物”,是指通过盗窃、抢劫、诈骗、贪污等犯罪获取的公私财物,包括金钱、物品等。“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赃物是构成本罪的客观方面要件,这四种行为,只要有其中之一的,就构成本罪。“窝藏”,是指将赃物隐藏起来,不让他人发现或替犯罪人保存赃物,使司法机关不能获取。“转移”,是指将赃物转移到他处,以使侦查机关不能查获。“收购”,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赃物,个人为自己使用而买赃的不构成本罪。“代为销售”,是指代替犯罪人将赃物卖出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实践中需注意以下三点:1、犯罪团伙、集团在犯罪中进行分工,负责窝赃、销赃的应以该犯罪的共犯论处,而不应以本罪处罚。如盗窃汽车集团中,有的人专门窃车、有的人专门销车,对他们都应以盗窃罪处罚。2、犯罪行为人本人窝藏、转移、销售赃物的只按其所犯罪行处罚,而不再以本条规定进行数罪并罚。之所以这样处理,是把犯罪和窝赃或销赃看做是一个完整的过程,对窝赃、销赃行为不再另处处理,只有为别人窝赃、销赃的才构成本罪。3、行为人与盗窃、诈骗、抢劫、抢夺、贪污、敲诈勒索等其他犯罪分子事前通谋,事后对犯罪分子所得赃物予以窝藏、代为销售或者收买的,应按犯罪共犯追究刑事责任。事前未通谋,事后明知是犯罪赃物而予以窝藏、代为销售或者收买的,应按本条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

(1998年5月8日 公通字〔1998〕31号)

为依法严厉打击盗窃、抢劫机动车犯罪活动,堵塞盗窃、抢劫机动车犯罪分子的销赃渠道,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的合法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予以协助。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办案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明知是盗窃、抢劫所得机动车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对明知是盗窃、抢劫所得机动车而予以拆解、改装、拼装、典当、倒卖的,视为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三、国家指定的车辆交易市场、机动车经营企业(含典当、拍卖行)以及从事机动车修理、零部件销售企业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明知是盗窃、抢劫的机动车而予以窝藏、转移、拆解、拼装、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单位组织实施上述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处罚。

四、本规定第二条和第三条中的行为人事先与盗窃、抢劫机动车辆的犯罪分子通谋的,分别以盗窃、抢劫犯罪的共犯论处。

五、机动车交易必须在国家指定的交易市场或合法经营企业进行,其交易凭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验证盖章后办理登记或过户手续,私下交易机动车辆属于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明知是赃车而购买,以收购赃物罪定罪处罚。单位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明知是赃车购买的,以收购赃物罪定罪处罚。

明知是赃车而介绍买卖的,以收购、销售赃物罪的共犯论处。

六、非法出售机动车有关发票的,或者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机动车有关发票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处罚。

七、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牌证及机动车入户、过户、验证的有关证明文件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八、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赃车入户、过户、验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九、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赃车入户、过户、验证的,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十、公安人员对盗窃、抢劫的机动车辆,非法提供机动车牌证或者为其取得机动车牌证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处罚。

十一、对犯罪分子盗窃、抢劫所得的机动车辆及其变卖价款,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

十二、对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应将车辆无偿追缴;对违反国家规定购买车辆,经查证是赃车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和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进行追缴和扣押。对不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结案后予以退还买主。

十三、对购买赃车后使用非法提供的入户、过户手续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入户、过户手续为赃车入户、过户的,应当吊销牌证,并将车辆无偿追缴;已将入户、过户车辆变卖的,追缴变卖所得并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十四、对直接从犯罪分子处追缴的被盗窃、抢劫的机动车辆,经检验鉴定,查证属实后,可依法先行返还失主,移送案件时附清单、照片及其他证据。在返还失主前,按照赃物管理规定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损毁或者自行处理。

十五、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由案件发生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赃车流入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跨地区系列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立案侦查。

十六、各地公安机关扣押或者协助管辖单位追回的被盗窃、抢劫的机动车应当移送管辖单位依法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者索取费用。拖延不交的,给予单位领导行政处分。

十七、本规定所称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在非法的机动车交易场所和销售单位购买的;

(二)机动车证件手续不全或者明显违反规定的;

(三)机动车发动机号或者车架号有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

(四)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机动车的。

十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对侵占、抢夺,诈骗机动车案件的查处参照本规定的原则办理。本规定公布后尚未办结的案件,适用本规定。

热心网友 时间:9分钟前

1.我这是犯了什么罪,拍照,指纹,DNA我是不是就有案底了
  你没犯罪
  拍照,指纹,DNA是因为你是犯罪嫌疑人,这类行为是为了在网上对比你是否有案底或者在网上被通缉,结果整半天你什么都不是,于是就把你放了
  案底是什么,案底是被判刑之后在个人档案和公安机关档案中的犯罪记录,你都没被判刑哪来的案底,别自己吓自己了

  2.当时警察是把车还我的,还是说:“车站在门口”
  当时你不是在现场吗,他具体说什么话在网上是问不出来的,因为回答的人都不在现场。但是根据你的描述,警察确实把车还给你了,这点倒是可以确定

  3.以后再碰到这样的情况我该怎么办
  你就老实说是买二手车,发票什么的不见了就行,千万不要跑。我跟你说你买车的当时不知道是黑车赃车的话,是不构成犯罪的,甚至连治安处罚都够不上,这点相信我没错的。其实一直不明白你为什么要跑...以后实话实说就行,你真的没违法

  好了就说这么多,如果要问为什么你不违法,我可以再多说一句因为你没车的时候是不知情而不知知脏买脏,这种情况不违法,但是你的车子如果是盗赃的话可能会被追缴,要是没被追缴就证明不是盗赃,只是手续不齐全而已

  最后一句话,放心吧,车子是还给你叫你骑走的。好好享受生活吧,不要一直纠结这件事了。祝好!

热心网友 时间:8分钟前

要是真给你定罪的话,应该是销赃罪。
警察给你说的是“车就在门口”还是“车站在门口”。
他们既然把钥匙给了你,就不会在有什么事了。

热心网友 时间:9分钟前

如果购买黑车电动车,只有一辆应该是不构成犯罪的,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收购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可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既然把钥匙还给你,看来是认为情节比较轻微,不准备处罚你,但是这程序实在有点草率。
如果没有处罚,不算是有案底(前科)。拍照、采集指纹什么,是抓到违法犯罪嫌疑人时必须要做的一件事。
以后再碰到这样的情况,就老老实实接受检查询问,这本就是一个轻微的违法行为,不要搞成大事。

热心网友 时间:4分钟前

不用怕。没事的警察不能确认你是偷车的,他们给你照相什么的就是以后遇到类似的看是不是你,。还有就是让别人认认你。不是就是什么真正的案底和前科这类的。。

车都给你了还怕什么,。。如果真的认定你的话 你还能拿到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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