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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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4 07:08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88规定,银承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持票人开户行是不得受理的,也就是说,你公司做为持票人已经不能去开户行办理托收,但因银承票据权利有到期日后两年,并未超过权利票据权利时效,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你公司只能做为票据权利人直接向承兑行办理提示付款手续,具体是哪个银行的最好去银行去咨询会更清楚如何操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