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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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7 06:05
法律主观: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期限为一个月,当案件重大、复杂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适用速裁程序条件的,决定期限为十日,可能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长十五日。
法律客观:《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决定;
案件重大、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在一年以上的,可以延长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