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记录能查询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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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0 23:36

劳动仲裁记录只有案件当事人可以查询,案件当事人可根据案号、劳动者姓名查询仲裁员、*员、案件状态等信息到劳动仲裁部门进行查询,也可以在开通了网上查询的劳动仲裁部门的官方网站上进行查询。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案卷查阅制度。对案卷正卷材料,应当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依法查阅、复制。

扩展资料: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要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参考资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_百度百科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0 23:36

当事人凭身份证、代理人凭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即可查阅。

相关法律依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人事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案件处理终结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立卷归档。

该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仲裁案卷分正卷和副卷装订。正卷包括:仲裁申请书、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答辩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调查证据、勘验笔录、开庭通知、庭审笔录、延期通知书、仲裁建议书、调解书、裁决书、送达回执等。

副卷包括:评议记录、立案审批表、调查提纲、阅卷笔录、会议笔录、底稿、结案审批表等。

该规则第二十六条又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案卷查阅制度。对不需要保密的内容,应当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复印。

扩展资料:

第二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案卷查阅制度。对案卷正卷材料,应当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依法查阅、复制。

第二十四条 仲裁裁决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十年;仲裁调解和其他方式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五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保存期满后的案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在仲裁活动中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军事秘密的,按照国家或者军队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当事人协议不公开或者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经相关当事人书面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不公开审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0 23:37

劳动仲裁记录是能查询的,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当面签定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同时提交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律师事务所派出的执业律师,应提供执业律师的证件复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公民,应提供与委托人签订的不收费代理协议书,以及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资料。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暂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或证书等。

申请人提交证明材料时,应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审核后退回原件。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0 23:38

劳动仲裁记录可以查询的。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中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1]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机构,主要在直辖市、省会城市及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设置,主要是在省、自治区的市、县设立,或者直辖市的区、县设立。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0 23:38

不能,劳动争议当事人,有权对劳动仲裁审理过程中的证据,庭审笔录进行查询,其他人除法律规定的有监督权的组织外,不得查阅劳动争议案卷。

同理,这些劳动者申请仲裁的信息,也是保密的,不可能在网站上公开 ,即使开庭通知上会公布申请人姓名,那也是过期要迅速删除的,不可能查询到。

当然,不排除有些地方的工作人员无意间泄露信息,但不是一定的,除非是因为工作需要,比如*、检查院,仲裁委领导,*法制办等单位。我想,一般劳动仲裁机构的工作人员,是不 会冒着风险说太多的。毕竟那是有些忌讳的。

如果你是想搞外调,按本人填写的简历,到工作单位搞外调还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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