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三大义务包括什么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8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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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8 17:27

反洗钱三大义务包括什么介绍如下:

反洗钱的三大核心义务,也可以说是反洗钱的三项基本制度,具体如下:

1、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又称为了解客户或客户尽职调查,在上述的反洗钱的三大核心义务中处于最基础的地位,其流程包括四个方面:识别、登记、核对、留存;

2、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实为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合称,即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反洗钱义务机构应将数额巨大、交易异常的交易,按相关标准和时限及时上报,汇集情报,以作为追查违法犯罪行为的线索;

3、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制度,要求反洗钱义务主体尽可能完整、全面、准确、按最低要求时效来保存客户的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一般而言至少为5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与客户建立人身保险、信托等业务关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对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金融机构办理的单笔交易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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