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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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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07 01:55

1.清*宣布“铁路国有”;武昌;中华*建立和清*被推翻。
2.孙中山是民主*的先行者(或最杰出的资产阶级*家),他一生为*奔走,为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的,为祖国的、自由、民主和富强,贡献了自己的心血和生命。

中华*临时约法 (一九一二年)

第一章 总 纲

第一条 中华*由中华人民组织之。

第二条 中华*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第三条 中华*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青海。

第四条 中华*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行使其统治权。

第二章 人 民

第五条 中华*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

第六条 人民得享有左列各项之自由权:

一、人民之身体,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

二、人民之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

三、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

四、人民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

五、人民有书信秘密之自由。

六、人民有居住、迁徙之自由。

七、人民有信教之自由。

第七条 人民有*于议会之权。

第八条 人民有陈诉于行政官署之权。

第九条 人民有诉讼于*,受其审判之权。

第十条 人民对于官吏违法损害权利之行为,有陈诉于平政院之权。

第十一条 人民有应任官考试之权。

第十二条 人民有选举及被选举之权。

第十三条 人民依法律有纳税之义务。

第十四条 人民依法律有服兵之义务。

第十五条 本章所载人民之权利,有认为增进公益,维持治安或非常紧急必要时,得依法律*之。

第三章 参议院

第十六条 中华*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

第十七条 参议院以第十八条所定各地方选派之参议员组织之。

第十八条 参议员每行省、内蒙古、外蒙古、*各选派五人,青海选派一人;其选派方法,由各地方自定之。

参议院会议时,每参议员有一表决权。

第十九条 参议院之职权如左:

一、议决一切法律案。

二、议决临时*之预算决算。

三、议决全国之税法、币制及度量衡之准则。

四、议决公债之募集及国库有负担之契约。

五、承诺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四十条事件。

六、答覆临时*咨询事件。

七、受理人民之*。

八、得以关于法律及其他事件之意见建议于*。

九、得提出质问书于国务员,并要求其出席答复。

十、得咨请临时*查办官吏纳贿违法事件。

十一、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认为有谋叛行为时,得以总员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员四分三以上之可决*之。

十二、参议院对于国务员认为失职或违法时,得以总员四分三之出席,出席员三分二以上之可决*之。

第二十条 参议院得自行集会、开会、闭会。

第二十一条 参议院之会议,须公开之;但有国务员之要求,或出席参议员过半数之可决者,得秘密之。

第二十二条 参议院议决事件,咨由临时大总统公布施行。

第二十三条 临时大总统对于参议院议决事件,如否认时,得于咨达后十日内,声明理由,咨院覆议;但参议院对于覆议事件,如有到会参议员三分二以上仍执前议时,仍照第二十二条办理。

第二十四条 参议院议长由参议员用记名投票法互选之,以得票满投票总数之半者为当选。

第二十五条 参议院参议员于院内之言论及表决,对于院外不负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参议院参议员除现行犯及关于内乱外患之犯罪外,会期中,非得本院许可,不得逮捕。

第二十七条 参议院法由参议院自定之。

第二十八条 参议院以国会成立之日解散,其职权由国会行之。

第四章 临时大总统副总统

临时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之,以总员四分三以上出席,得票满投票总数三分二以上者为当选。

第三十条 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总揽政务,公布法律。

第三十一条 临时大总统为执行法律,或基于法律之委任,得发布命令,并得使发布之。

第三十二条 临时大总统统帅全国海陆军队。

第三十三条 临时大总统得制定官制、官规,但须提交参议院议决。

第三十四条 临时大总统任免文武职员,但任命国务员及外交大使公使,须得参议院之同意。

第三十五条 临时大总统经参议院之同意,得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

第三十六条 临时大总统得依法律宣告戒严。

第三十七条 临时大总统代表全国接受外国大使公使。

第三十八条 临时大总统得提出法律案于参议院。

第三十九条 临时大总统得领给勋章并其他荣典。

第四十条 临时大总统得宣告大赦、特赦、减刑、复权,但大赦须经参议院之同意。

第四十一条 临时大总统受参议院*后,由最高*全院审判官互选九人,组织特别法庭审判之。

第四十二条 临时副总统于临时大总统因故去职,或不能视事时,得代行其职权。

第五章 国务员

第四十三条 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均称为国务员。

第四十四条 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

第四十五条 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

第四十六条 国务员及其委员得于参议院出席及发言。

第四十七条 国务员受参议院*后,临时大总统应免其职,但得交参议院覆议一次。

第六章 法 院

第四十八条 *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之编制及法官之资格,以法律定之。

第四十九条 *依法律审判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但关于行政诉讼及其他特别诉讼,别以法律定之。

第五十条 *之审判,须公开之,但有认为有妨害安宁秩序者,得秘密之。

第五十一条 法官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

第五十二条 法官在任中,不得减俸或转职,非依法律受刑罚宣告,或应免职之惩戒处分,不得解职。惩戒条规以法律定之。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约法施行后,限十个月内,由临时大总统召集国会。其国会之组织及选举法,由参议院定之。

第五十四条 中华*之*;由国会制定。*末施行以前,本约法之效力与*等。

第五十五条 本约法由参议院参议员三分二以上,或临时大总统之提议;经参议员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员四分三之可决,得增修之。

第五十六条 本约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临时*组织大纲》于本约法施行之日废止。

评:仿法国式之责任内阁制:盖当时之参议院为抑制袁世凯之野心,乃将原《中华*临时*组织大纲》之总统制改为内阁制使袁世凯成为虚位总统。

总纲以简洁之文字,将国家之要素作原则性的规定。

人民权利义务之保障已有详尽之规定,并设有法律保留条款。

大总统副总统之选举:仍沿《中华*临时*组织大纲》之精神由参议院选举之。

司法已有审判规定,符合三权分立原则:《约法》规定*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法官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07 01:55

武昌
因为孙中山推翻了腐朽的清*,使得民主和共和的观念深入人心。
国会和*是*袁世凯权利的。
其他的,我实在*为力,我是初二的学生。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07 01:56

1、保路运动、武昌、中华*成立、辛亥*
2、(开放性试题)领导资产阶级民主*、推动第一次国共合作、坚强的斗争精神……
3、主权在民、资产阶级民主、
分权与制衡
三权分立
责任制内阁!

参考资料:历史老师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07 01:56

1.清*宣布“铁路国有”;武昌;中华*建立和清*被推翻。
2.孙中山是民主*的先行者(或最杰出的资产阶级*家),他一生为*奔走,为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的,为祖国的、自由、民主和富强,贡献了自己的心血和生命。

中华*临时约法 (一九一二年)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07 01:57

应该是武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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