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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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07 01:55
1.清*宣布“铁路国有”;武昌;中华*建立和清*被推翻。
2.孙中山是民主*的先行者(或最杰出的资产阶级*家),他一生为*奔走,为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的,为祖国的、自由、民主和富强,贡献了自己的心血和生命。
中华*临时约法 (一九一二年)
第一章 总 纲
第一条 中华*由中华人民组织之。
第二条 中华*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第三条 中华*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青海。
第四条 中华*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行使其统治权。
第二章 人 民
第五条 中华*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
第六条 人民得享有左列各项之自由权:
一、人民之身体,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
二、人民之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
三、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
四、人民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
五、人民有书信秘密之自由。
六、人民有居住、迁徙之自由。
七、人民有信教之自由。
第七条 人民有*于议会之权。
第八条 人民有陈诉于行政官署之权。
第九条 人民有诉讼于*,受其审判之权。
第十条 人民对于官吏违法损害权利之行为,有陈诉于平政院之权。
第十一条 人民有应任官考试之权。
第十二条 人民有选举及被选举之权。
第十三条 人民依法律有纳税之义务。
第十四条 人民依法律有服兵之义务。
第十五条 本章所载人民之权利,有认为增进公益,维持治安或非常紧急必要时,得依法律*之。
第三章 参议院
第十六条 中华*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
第十七条 参议院以第十八条所定各地方选派之参议员组织之。
第十八条 参议员每行省、内蒙古、外蒙古、*各选派五人,青海选派一人;其选派方法,由各地方自定之。
参议院会议时,每参议员有一表决权。
第十九条 参议院之职权如左:
一、议决一切法律案。
二、议决临时*之预算决算。
三、议决全国之税法、币制及度量衡之准则。
四、议决公债之募集及国库有负担之契约。
五、承诺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四十条事件。
六、答覆临时*咨询事件。
七、受理人民之*。
八、得以关于法律及其他事件之意见建议于*。
九、得提出质问书于国务员,并要求其出席答复。
十、得咨请临时*查办官吏纳贿违法事件。
十一、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认为有谋叛行为时,得以总员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员四分三以上之可决*之。
十二、参议院对于国务员认为失职或违法时,得以总员四分三之出席,出席员三分二以上之可决*之。
第二十条 参议院得自行集会、开会、闭会。
第二十一条 参议院之会议,须公开之;但有国务员之要求,或出席参议员过半数之可决者,得秘密之。
第二十二条 参议院议决事件,咨由临时大总统公布施行。
第二十三条 临时大总统对于参议院议决事件,如否认时,得于咨达后十日内,声明理由,咨院覆议;但参议院对于覆议事件,如有到会参议员三分二以上仍执前议时,仍照第二十二条办理。
第二十四条 参议院议长由参议员用记名投票法互选之,以得票满投票总数之半者为当选。
第二十五条 参议院参议员于院内之言论及表决,对于院外不负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参议院参议员除现行犯及关于内乱外患之犯罪外,会期中,非得本院许可,不得逮捕。
第二十七条 参议院法由参议院自定之。
第二十八条 参议院以国会成立之日解散,其职权由国会行之。
第四章 临时大总统副总统
临时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之,以总员四分三以上出席,得票满投票总数三分二以上者为当选。
第三十条 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总揽政务,公布法律。
第三十一条 临时大总统为执行法律,或基于法律之委任,得发布命令,并得使发布之。
第三十二条 临时大总统统帅全国海陆军队。
第三十三条 临时大总统得制定官制、官规,但须提交参议院议决。
第三十四条 临时大总统任免文武职员,但任命国务员及外交大使公使,须得参议院之同意。
第三十五条 临时大总统经参议院之同意,得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
第三十六条 临时大总统得依法律宣告戒严。
第三十七条 临时大总统代表全国接受外国大使公使。
第三十八条 临时大总统得提出法律案于参议院。
第三十九条 临时大总统得领给勋章并其他荣典。
第四十条 临时大总统得宣告大赦、特赦、减刑、复权,但大赦须经参议院之同意。
第四十一条 临时大总统受参议院*后,由最高*全院审判官互选九人,组织特别法庭审判之。
第四十二条 临时副总统于临时大总统因故去职,或不能视事时,得代行其职权。
第五章 国务员
第四十三条 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均称为国务员。
第四十四条 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
第四十五条 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
第四十六条 国务员及其委员得于参议院出席及发言。
第四十七条 国务员受参议院*后,临时大总统应免其职,但得交参议院覆议一次。
第六章 法 院
第四十八条 *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之编制及法官之资格,以法律定之。
第四十九条 *依法律审判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但关于行政诉讼及其他特别诉讼,别以法律定之。
第五十条 *之审判,须公开之,但有认为有妨害安宁秩序者,得秘密之。
第五十一条 法官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
第五十二条 法官在任中,不得减俸或转职,非依法律受刑罚宣告,或应免职之惩戒处分,不得解职。惩戒条规以法律定之。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约法施行后,限十个月内,由临时大总统召集国会。其国会之组织及选举法,由参议院定之。
第五十四条 中华*之*;由国会制定。*末施行以前,本约法之效力与*等。
第五十五条 本约法由参议院参议员三分二以上,或临时大总统之提议;经参议员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员四分三之可决,得增修之。
第五十六条 本约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临时*组织大纲》于本约法施行之日废止。
评:仿法国式之责任内阁制:盖当时之参议院为抑制袁世凯之野心,乃将原《中华*临时*组织大纲》之总统制改为内阁制使袁世凯成为虚位总统。
总纲以简洁之文字,将国家之要素作原则性的规定。
人民权利义务之保障已有详尽之规定,并设有法律保留条款。
大总统副总统之选举:仍沿《中华*临时*组织大纲》之精神由参议院选举之。
司法已有审判规定,符合三权分立原则:《约法》规定*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法官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07 01:55
武昌
因为孙中山推翻了腐朽的清*,使得民主和共和的观念深入人心。
国会和*是*袁世凯权利的。
其他的,我实在*为力,我是初二的学生。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07 01:56
1、保路运动、武昌、中华*成立、辛亥*
2、(开放性试题)领导资产阶级民主*、推动第一次国共合作、坚强的斗争精神……
3、主权在民、资产阶级民主、
分权与制衡
三权分立
责任制内阁!
参考资料:历史老师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07 01:56
1.清*宣布“铁路国有”;武昌;中华*建立和清*被推翻。
2.孙中山是民主*的先行者(或最杰出的资产阶级*家),他一生为*奔走,为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的,为祖国的、自由、民主和富强,贡献了自己的心血和生命。
中华*临时约法 (一九一二年)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07 01:57
应该是武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