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属于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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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25 15:10

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

(二)扰乱铁路运输指挥调度机构以及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

(三)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

(四)击打列车;

(五)擅自移动铁路线路上的机车车辆,或者擅自开启列车车门、违规操纵列车紧急制动设备;

(六)拆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标桩、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

(七)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

(八)擅自进入铁路线路封闭区域或者在未设置行人通道的铁路桥梁、隧道通行;

(九)擅自开启、关闭列车的货车阀、盖或者破坏施封状态;

(十)擅自开启列车中的集装箱箱门,破坏箱体、阀、盖或者施封状态;

(十一)擅自松动、拆解、移动列车中的货物装载加固材料、装置和设备;

(十二)钻车、扒车、跳车;

(十三)从列车上抛扔杂物;

(十四)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者在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

(十五)强行登乘或者以拒绝下车等方式强占列车;

(十六)冲击、堵塞、占用进出站通道或者候车区、站台。 

扩展资料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铁路建设单位和铁路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关于铁路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规定的,由铁路监管部门依照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行*规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四条 铁路建设单位未对高速铁路和地质构造复杂的铁路建设工程实行工程地质勘察监理,或者在铁路线路及其邻近区域进行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不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影响铁路运营安全的,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 依法应当进行产品认证的铁路专用设备未经认证合格,擅自出厂、销售、进口、使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六条 铁路机车车辆以及其他专用设备制造者未按规定召回缺陷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由*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缺陷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用于铁路运输的安全检测、监控、防护设施设备,集装箱和集装化用具等运输器具、专用装卸机械、索具、篷布、装载加固材料或者装置、运输包装、货物装载加固等,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维护铁路封闭设施、安全防护设施;

(三)架设、铺设铁路信号和通信线路、杆塔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防护要求,或者未对铁路信号和通信线路、杆塔进行维护和管理;

(四)运输危险货物不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使用专用的设施设备。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25 15:10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1)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

(2)扰乱铁路运输指挥调度机构以及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

(3)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

(4)击打列车;

(5)擅自移动铁路线路上的机车车辆,或者擅自开启列车车门、违规操纵列车紧急制动设备;

(6)拆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标桩、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

(7)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

(8)擅自进入铁路线路封闭区域或者在未设置行人通道的铁路桥梁、隧道通行;

(9)擅自开启、关闭列车的货车阀、盖或者破坏施封状态;

(10)擅自开启列车中的集装箱箱门,破坏箱体、阀、盖或者施封状态;

(11)擅自松动、拆解、移动列车中的货物装载加固材料、装置和设备;

(12)钻车、扒车、跳车;

(13)从列车上抛扔杂物;

(14)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者在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

(15)强行登乘或者以拒绝下车等方式强占列车;

(16)冲击、堵塞、占用进出站通道或者候车区、站台。

扩展资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 *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规定的职责,负责铁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铁路沿线地方各级*和县级以上地方*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实行标准化作业,保证铁路安全。

第六条 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第七条 禁止扰乱铁路建设、运输秩序。禁止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和铁路用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管部门、*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对维护铁路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是指为防止外来因素对铁路列车运行的干扰,减少铁路运输安全隐患,保护国家的重要基础设施,在铁路沿线两侧一定范围内对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进行*而设置的特定区域。这里所说的铁路线路,包括铁路钢轨道床、路基、边坡、侧沟及其他排水设备、防护设备等,以及铁路桥梁、隧道、场站等。

长期以来,一些单位和个人在铁路线路两侧修路、挖沟、盖房,或进行排污、烧荒、倾倒垃圾、放养牲畜等,严重影响了列车运营安全。为此,2004年发布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本着维护铁路运输安全和节约用地,方便沿线群众生产生活的原则,参照我国相关行业的做法和经验,设定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对保障铁路安全畅通、保护铁路沿线社会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十年来,高速铁路的快速发展和既有铁路的提速,对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提出了更高要求,原条例设定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及相关管理制度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修订后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相关制度作了进一步的调整完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25 15:11

1、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扰乱铁路运输调度机构、运输指挥部门及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

2、毁坏铁路线路、站台等设施、设备以及路基、护坡、排水沟和防护林木、护坡草坪。

3、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击打列车,擅自移动线路上的机车车辆,或者擅自开启列车车门。

4、拆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和安全标志,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平交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在未设置行人通道的铁路桥梁上、隧道内通行。

在铁路边行走注意安全

1、不在铁路上逗留、玩耍、捡拾杂物等。

2、不在铁路路基上行走、乘凉或坐卧铁轨,也不在铁路边放牛牧羊。

3、不钻火车,不爬火车,也不从火车上冒然跳下,不翻越护拦。

4、不在铁轨上摆放石头、木块等物,不摇动扳道。

5、不从铁路桥梁和铁路隧洞通过。

以上内容参考  人民网-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25 15:11

禁止16种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1)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2)扰乱铁路运输指挥调度机构以及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3)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4)击打列车;(5)擅自移动铁路线路上的机车车辆,或者擅自开启列车车门、违规操纵列车紧急制动设备;(6)拆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标桩、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7)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8)擅自进入铁路线路封闭区域或者在未设置行人通道的铁路桥梁、隧道通行;(9)擅自开启、关闭列车的货车阀、盖或者破坏施封状态;(10)擅自开启列车中的集装箱箱门,破坏箱体、阀、盖或者施封状态;(11)擅自松动、拆解、移动列车中的货物装载加固材料、装置和设备;(12)钻车、扒车、跳车;(13)从列车上抛扔杂物;(14)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者在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15)强行登乘或者以拒绝下车等方式强占列车;(16)冲击、堵塞、占用进出站通道或者候车区、站台。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25 15:12

抓起来呀肯定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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