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文学性质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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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7 02:58

民间文学经常被“误置”于民俗学之中。之所以说是“误置”,主要是因为包括部分民间文学研究者在内的许多学术工作者在认知观念中,将“文学”视为民间风俗的载体或遗留物,而往往忽略了文学学术本质上的看家本领:创作理论、文学形式、内容诠释以及传播方式的研究。尽管民俗学与民间文学在研究材料与研究背景上有所重叠,但是毕竟民间文学强调的是“文学”性质,这两者并不适宜完全等量齐观。换言之,民间文学是界于民俗学与文学之间的综合性学科,兼具两者特性,而不应该只向某一方倾斜。
单以创作的角度而言,民间文学研究者无论是面对本文或语境状态下的研究对象时,均可以重新反省“自发性”与“集体性”的问题。因为我们受到“匿名性”的影响与局限,大而化之地膨胀“集体性”的意义。集体性,意味着共同创作。而此一共同创作的原始,是单一个体创作之后,被他人接受,再经过传播衍展而成?还是在某些特定的场合共同即兴接续创作?事实上是有极大的差异的。虽然两者由于作者的刻意匿名或是流传中的散失,而出现“匿名性”现象,但是显然前者并非完全等同于“集体性”创作。例如汉代乐府民歌、北朝民歌《木兰诗》等等皆是。
同时不能忽略的是,因某些特殊功能与意图而刻意匿名的背后,是否是纯然的“自发性民间文学”?也大有可议之处。创作出于某种感知、某种体悟,固然会反映出一些社会背景,然而能否忠实呈现出社会通象,确实是个问题。从历史考察,一直到现今,都曾有“伪民间文学”反映出“伪*现象”,最后成为我们一时认知的“民俗现象”或“社会现象”。或许会有人问,如何在已经匿名的情况下推断“集体性”的真伪?这一方面必须借由文学理论当中关于“创作论”与“接受论”的各种方法来推测,也必须参酌有关版本差异、背景考证与语言风格等研究成果。其中,*性创说与移风易俗、文化接触的观念,尤其应该列入思辨的考量之中。或许在社会中广泛的口耳相传之余,谁是最早、最原始的真正作者,根本就无从查验。但是不全然迷信“集体性”,而从创作的本质与传播、接受的理论来判断,相信会有助于民间文学的讨论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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