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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德国的经济形势,美英法三国出于*因素的考虑,开始协调各自的对德*,并很快达成一致共识-稳定的欧洲需要稳定与繁荣的德国。由此,重建德国的问题被提上了议事日程,而首要步骤是恢复德国被战争完全破坏的经济秩序。而德国经济恢复的前提,即为健全的货币秩序的重建,而从实际条件来看,建立一个健全的货币秩序必须有一个行之有效的*银行以及商业银行体系。基于此,从1946年开始,美、英、法三国在西部占领区内效仿美国联邦储备体系为德国设计了一个具有严格的组织机构的两级*银行体系。该体系由西部占领区内各州法律上的州银行和1948年3月1日在法兰克福建立的德意志诸州银行组成。德意志诸州银行负责货币发行,*协调,管理外汇等,州*银行在其辖区内行使*银行职能。两级架构中的最高决策机构是*银行理事会,它由行长、州*银行行长、德意志诸州银行执行理事会总裁组成。理事会的职能是决定贴现*和最低准备金*,为公开市场*和发布贷款指令制定指导原则。德意志诸州银行已经具有*银行的的雏形。接着,1948年6月,德意志诸州银行作为*银行开始发行德国马克,以取代帝国马克,进行货币改革以重建德国的货币秩序。与1923年一战后发生的恶性通货膨胀不同,1948的货币改革使德国经济步入了健康发展的轨道。货币改革彻底抑制了通货膨胀,为恢复市场经济*创造了稳定的货币条件。在此基础上,德国社会市场经济*开始形成,为德国战后经济发展奇迹的发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
应当特别指出的是,德国人在经历了两次因*银行听命于*而导致灾难性后果之后,对*银行必须享有性已不再有任何怀疑。另一方面,更由于1948年德意志诸州银行建立时,联邦德国作为一个国家尚未出现,这亦为央行于*提供了客观环境。因此,德意志诸州银行从成立之初即于德国的*机构之外,1951年后它又完全于盟*事管理委员会。 德意志诸州银行领导下的两级*银行*,仅仅是盟*管当局为推行货币改革而成立的过渡性机构,它本身是依据军管当局发布的命令组建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成立以后,由于军管当局的法令无法被纳入联邦德国的法律体系之中,循此而建的德意志诸州银行亦因此而丧失了继续作为德国央行而存在的法律基础。因此,1949年联邦德国《基本法》以*的形式要求建立国家*银行以取而代之。该法第88条规:联邦*应当建立一个*银行并且以德国的法律取代在那之前所实施的占领军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