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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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08:02
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下列九种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九)法律、行*规和中国*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08:03
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四)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六)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法律、行*规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