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哪些行为的,人民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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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12 00:55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或处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七)违反法庭规则,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八) 拒绝或者妨碍人民*调查取证的;

(九)接到人民*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十) 接到人民*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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