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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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03:4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
团体名称:中国国债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译名:National Debt Association of China,英文缩写NDAC。
第二条 协会性质
协会是依法注册的国家债券业自律性社会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宗旨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在*统一监管的前提下,进行债券业的自律管理,维护债券市场秩序;协调行业内部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发挥*和会员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为会员和*部门服务,促进中国债券市场健康、稳定的发展。
第四条 协会接受财政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住所:中国北京
第二章 协会业务范围
第六条 根据协会的性质和宗旨,协会开展以下业务:
(一)实施国家债券业自律管理,组织监督会员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自律约束,合法经营,诚实守信,对违章会员提出处罚建议;
(二)组织债券、金融等相关理论研究,开展学术交流和市场调研,向*主管部门提供*建议;
(三)宣传债券、金融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反映债券市场动态,搜集、整理、发布国内外债券行业信息,为会员和广大投资者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四)组织从业人员国内外业务培训,培养专业人才队伍,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五)促进会员之间的团结、协作,组织会员与国内外同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六)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听取、反应会员的意见和建议;
(七)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国债发行、交易、兑付和国债承销团的管理工作;协助办理国债和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宣传、业务培训、咨询服务;
(八)其他自律、服务、协调职能。
第三章 协会会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从事债券业务,并是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金融机构和国债中介机构。
第九条 会员加入协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受权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活动并享有优先权;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二)执行协会决议;
(三)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协会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协会的组织机构是: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收缴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财政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财政部委派。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一)、(三)、(五)、(六)、(七)、(八)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协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
第二十七条 协会设秘书处。秘书处为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财政部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条 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财政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且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财政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要由常务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主持召开会长办公会(由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参加);
(三)监督、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和会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四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工作;
(二)主持编制协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计划;
(三)组织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计划,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
(五)完成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交办的各项工作;
(六)提名协会副秘书长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签署协会秘书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聘用人员聘用合同;
(七)完成会长、常务副会长交办的协会其他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协会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
(二)*资助;
(三)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进行离职审计,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或财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协会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财政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协会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财政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财政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财政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8年4月2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