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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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03:43
申办对象资格:
急诊门诊医疗费用;选择垫付结算方式的规定病种门诊费用;常驻外地和异地安置人员就医费用;临时外出人员急诊就医费用;转外地医疗就医费用及住院前的留观费用。
办理程序与要求:
1、急诊门诊医疗费用结算:
(1)由单位建立个人帐户的参保人员,发生的急诊门诊医疗费用回本单位按规定办理报销。
(2)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建立和管理个人帐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参保人员,发生的急诊医疗费,先垫付现金后,持盖有医院证明章的报销凭据和病历到所属市、区医保经办机构报销。
(3)协缴、灵活就业人员发生的急诊门诊医疗费用,有个人帐户的先从其个人帐户中支出,其他由个人自负。
(4)参加门诊统筹的退休人员在约定医院按规定报销。
2、住院医疗费用结算: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中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中由统筹支付部分,由其住院医疗费实施记帐。其他费用由个人自负。
3、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结算:
已领取规定病种门诊专用病历并选择垫付结算方式(即选择两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规定病种特约定点医疗机构)的参保人员当年发生的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先由参保人员和参保单位垫付,于次年1月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当年6月底前超过1万元的可在7月份预结算一次。参保人员当年发生的医疗费,于次年1月底前,由参保人员所在单位(其中协缴、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按要求填写《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拨付申请单》(一式两份,须有单位公章,灵活就业、协缴人员除外),并附全部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收据原件、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和专用病历及相关资料(如中草药处方存根、转院证明、使用控制药所需的化验及检查依据、特殊检查审批单等),送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按规定报销。规定病种患者死亡后,可即时申拨。
4、常驻外地和异地安置人员就医费用结算:
(1)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报销。常驻外地三个月以上的参保人员和异地安置人员,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先由参保人员和参保单位垫付。住院患者在出院后30日内,规定病种门诊患者在次年一月底前,按要求填写《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拨付申请单》(一式两份,须有单位公章),并持医疗费收据原件、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包括治疗、检查费用明细、西药及中成药单价和数量、中草药处方等)、医保卡和病历等医疗文书(复印件)及医疗机构等级证明,到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列支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结算。有单位参保的,由单位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结算后,由统筹支付部分费用拨付给单位;灵活就业及协缴人员,由个人或其家属提出申请,审核结算后,支付给个人。
(2)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常驻外地三个月以上的参保人员和异地安置人员,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于次年一月底前持医疗费收据原件、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包括治疗、检查费用明细、西药及中成药单价和数量、中草药处方等)、医保卡和病历等医疗文书(复印件)及医疗机构等级证明,按规定办理报销。属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建立个人帐户的,由参保单位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门诊统筹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到异地安置报销大厅办理);属参保单位建立个人帐户的,向其单位办理报销。
5、临时外出人员就医费用结算
(1)急诊住院医疗费报销。临时外出(包括因公出差、探亲或准假外出)的参保人员,在异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住院在入院之日起15天内向市医保经办机构国人理急诊登记手续,其发生的医疗费,先由参保人员和用人单位垫付。住院者在出院后30日内,按要求填写《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拨付申请单》,并持医疗费收据原件、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和病历等医疗文书(复印件)及医疗机构等级证明和单位出具的临时外出证明、急诊证明,由参保单位(灵活就业、协缴人员由个人)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其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结算。报销的医疗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拨付给所在单位,灵活就业、协缴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到医保经办机构领取。
(2)急诊门诊医疗费报销。临时外出(包括因公出差、探亲或准假外出)的参保人员,在异地非营利性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门诊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后,持医疗费收据原件、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包括治疗、检查费用明细、西药及中成药单价和数量、中草药处方等)、医保卡和病历等医疗文书(复印件)及医疗机构等级证明和单位出具的临时外出证明、急诊证明,按规定办理报销。属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建立个人帐户的,于次年一月底前由参保单位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属参保单位建立个人帐户的,向其单位办理报销。
(3)在本市以外的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列支范围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理总医疗费的10%,再按有关规定结算。因公外出人员,其个人自理总医疗费10%的费用,由派出单位承担。
6、转外地就医费用结算:
参保人员因病经医保经办机构批准转市外(限上海、北京两地)指定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先由参保人员和参保单位垫付,就医终结后,按要求填写《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拨付申请单》,并持转外地诊治审批表、医疗费收据原件、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和病历等医疗文书(复印件)、医疗机构等级证明,向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列支范围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理总医疗费的10%后,再按规定办理结算。
7、留观费用结算:
参保病人在定点医疗机构留院观察后转入住院的,其留观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记帐,并计入该次住院费内;不具备记帐条件的,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按要求填写《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拨付申请单》(一份并加盖公章),并持留观期间的医疗费收据及清单、住院期间的费用收据及住院费用清单、留观病历复印件及出院记录复印件由参保单位(灵活就业、协缴人员由个人)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其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
8、统筹区外就诊的,无法提供医疗机构等级证明的,按*医疗机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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