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企业相关,详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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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3 02:2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和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15〕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继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创业就业,经*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的*和营业税*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就《通知》中销售额或营业额的含义、季度申报销售额或营业额的确定、代开*等问题做了进一步明确。
《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24号)就小微企业免征*、营业税的有关会计处理做了明确规定。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3 02: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的通知》(国发〔2006〕6号)精神,结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以下简称《办法》),为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现就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一) 经营范围符合《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在2005年11月15日《办法》发布前完成工商登记的,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记名称,但经营范围须符合《办法》规定。
(二) 遵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程序,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投资运作符合《办法》有关规定。
(三)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四) 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须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以上(含5%),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含60%)。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6〕370号)、科技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执行规定的通知》(国科发火字〔2000〕120号)等规定执行。
二、 创业投资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抵扣额,符合抵扣条件并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
三、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其他所得税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 创业投资企业申请享受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 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等证明材料;
(二)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的复印件及实投资金验资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以及省级科技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和高新技术项目认定证书的复印件。
五、 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签署相关意见后,按备案管理部门的不同层次报上级主管机关:
(一) 凡按照《办法》规定在创业投资企业所在地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备案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部门,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共同审核;
(二) 凡按照《办法》规定在*有关管理部门备案的,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审核。
六、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公布在*有关管理部门备案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具体创业投资企业名单。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公布在省级有关管理部门备案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具体创业投资企业名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七、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各级财政、税务等管理部门要及时审核创业投资企业报送的相关资料,认真做好税收优惠*的贯彻落实工作。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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