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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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19 21:34
现实问题
贾某为某台资制造企业的员工,一日突然从该公司顶楼跳楼自杀,并留下遗书称生无可恋。贾某的父母认为因该公*期压榨员工精力,造成贾某心理压力大,贾某又性格内向而长期郁结在心,最终造成了贾某的自杀,故该公司应当按照工伤的规定进行赔偿,但是该公司认为贾某自杀的行为与公司无关,拒绝赔偿。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因此,无论员工是否因工作压力大而自杀,又或者是否在上班时间或上班地点自杀,都不是法定的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