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药品有效期问题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12:29

我来回答

5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25 18:55

某一药品标明生产日期是2013年01月09日,有效期至2015年12月。这药品可使用到2015年11月30日。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25 18:55

应该是11月30日,这还不是食物 这是药品哎,如果说12月到期 现在12月1号了 你要是消费者 你还会买吗 你会听买药的解释吗,所以我的理解应该是只要进入12月就算过期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25 18:56

正确答案应为:说明标签中有效期至2015年12月,该药品可以使用到2015年12月31日。

国家局网站上的举例存在错误,我已经向他们提出,现在该网页已经被删除了。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25 18:56

十一月三十号
药品的试用期如果没有具体日期,只有月份,那么就是当月的第一日过期
如果追究责任的话,就是第一日
如果自己吃的话,就算过期三五天,吃了也没事的,因为药品不可能计算的很准确,必须有一个危险差值,可能是十天,半个月左右的,就像方便面的保质期写着15天,其实他有二十天的保质期,因为这样写,可以防止部分人不看保质期,可以降低风险。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请及时采纳为最佳答案,谢谢!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25 18:57

应在11月30日之前,即2015年12月1日之前都可用追问按“有效期若标注到日,应当为起算日期对应年月日的前一天”,某一药品标明生产日期是2013年01月09日,假如有效期同是三年,有效期应该是2016年01月08日。
按您的说法,二个不同的标注效期方法,可使用日期相差39天?

声明声明:本网页内容为用户发布,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网认同其观点,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