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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甲类啤酒和乙类啤酒是否为“财税〔2001〕84号”文件规定的“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以上的,单位税额250元/吨”和“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在3000元(不含3000元,不含*)以下的,单位税额220元/吨”中的以3000元为界限的啤酒,国家目前还没有*明确。但由于“财税〔2001〕84号”中的上述规定依然有效,其与修订后的《消费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比较后,我认为:甲类啤酒就是“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以上的”啤酒,乙类啤酒就是“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在3000元(不含3000元,不含*)以下的”啤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