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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邮政企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规定:“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邮政企业(以下称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以下称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的*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已缴纳(包括预缴和查补,下同)的*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发生除邮政服务以外的*应税行为,按照*条例、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