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高司法公信力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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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3 08:21

……深化司法*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在*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和法律的权威。”至少三次提到了法律的权威问题,其中第二次更把司法权威确定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目标和特征。年初以来在在开创我省*工作新局面的活动中,张文显院长曾多次指出,“要密切关注以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为目标的司法改革的进程,坚持‘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以公正和效率赢得权威,以权威保障公正和效率”深刻阐述了司法权威与*工作的关系。司法权威与司法公信力是一对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在某些语言环境当中两者的含义基本相同。针对现阶段的*工作而言,树立司法权威的目标主要是通过提高*司法公信力来实现的。结合目前*工作的实际情况,我们所面临的实现任务是如何在短时期内切实提高*的司法公信力,从而为真正实现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夯实基础、创造条件。司法公信力这一概念具有两个维度:“一是信用的维度,即司法机关获得公众信任的能力;另一个是信任的维度,即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程度”,而在多数情况下我们主要是在“公众信任程度”这一语义下使用司法公信力一词的,即“公司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司法主体、司法程序、司法运作过程和司法裁判的尊重和认同,是司法在公众心目中所建立的信服状态”。是我们*所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为此我们需要面对客观现实,透视司法现状与公众需求存在差距的根本原因,从而找出快速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具体方案。一、*司法公信力的现实状况事实上无论我们从哪一个载体中获得关于司法公信力的信息,最初都源自各种评价主体同*打交道的经历,从当事人而言他们是程序和实体的亲历者,从相关利益方而言他们是公平与否的感知者,从社会*方的角度他们是公信力评判的参与者,总之他们都是对于自己同法律、*、法官的接触交往中形成公信力判断的。也就是说,*司法公信力的高低是于*的日常工作分不开的,我们需要从*工作的方方面面来重新审视公信力问题。目前我们*的整体司法公信力不高,主要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一)法官的职业形象受到质疑。以四川省为例,四川高院曾就*公信力问题展开过社会调查,结果显示,有三分之一的当事人受访者对法官的职业形象评价一般,其中作出负面评价的接近两成,超过七成的受访者认为个别法官违法违纪对法官整体形象的影响最为恶劣。这个调查结果对于*整体而言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应当看到,目前我们法官队伍在整体结构上仍然是经验型多于知识型,这同我们建立知识型与经验型结合的*队伍的目标还有一定差距。法官这一职业社会地位还不高,法官自身的职业荣耀感还不强。(二)裁判的公正性受到质疑。由于法官的司法能力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因而有些裁判还存着认定事实不准、说理论证不清、责任划分不明的现象,困扰法官多年的执行难问题仍然很尖锐,信访问题一直不容忽视。另外,社会上存在的一些不良风气,如说情风、干预风也侵蚀着法官良知,直接导致了人民群众对*工作的不信任。(三)程序的公信力受到质疑。突出表现在,各级*中超审限案件仍然存在,严重影响*的声望;法官驾驭庭审能力不强,庭审功能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发回重审案件过多,增加当事人诉累;“暗厢操作”依然存在,审判公开仍需进一步加强;法官与律师的交往还很普遍等,这些现象表明我们离程序公正的目标还有很大差距。二、造成*司法公信力不高的原因(一)法官素质不高是造成法官职业公信力偏低的根本原因。法官是法律的实施者,他的一言一行都关系到法律的尊严,法官形象在很多场合就是*形象的具体化。在西方有这样一句法谚:“仅次于上帝完美的人就是法官”,生动地表明了社会公众对于法官这一职业的崇高期待。“打铁先要自身硬”,现阶段造成司法公信力不高的根本原因还是人的问题,因此解决法官素质问题始终成为我们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二)制度因素是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客观原因。在各种现实制度当中,司法行政化倾向对于司法公信力的影响最大。这种行政化倾向既有来自*外部的,如对于*的行政化功能定位、对于*人、财、物的行政化管理、以及法官职业的行政化倾向等,还有来自于*内部的,如法官职能的行政化、干部管理的行政科层制、以及各种内部行政审批制度等。目前,理论界与实务界都认识到司法的重要性,从某种角度上看司法权的本质是一种由法官代表国家行使的判断权,而缺乏*保障的判断权是很难最终获得公众信服的。(三)公众认知不够是影响司法公信力的社会主观原因。漫长的封建社会留给我们的主要是一种以人治思想为基础的法律文化,无论是“德主刑辅”,还是“礼法并用”,其中蕴含更多的是一种道德优位的法律观。现实生活中,当人们出现纠纷后诉讼往往是其最后采取的不得以的手段,即使进入诉讼更多的人首先想到的往往是托关系、找熟人,而一旦败诉有的人便会四处告状、长年上访,有的则寄希望于找到“大官”为自己鸣不平,这种“清天情结”的背后隐藏着浓厚的官本位思维定式。目前公众对于*的了解主要是通过大众媒体,很多人对于近几年*在司法改革中取得的成果以及*各项工作的进展并不了解,他们只是凭借一些个案的报道或是传闻便产生了对司法公信力的质疑,这一点对于我们省*而言更为突出。(一)建立高素质法官队伍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基础。从长远角度看,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法官队伍是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关键环节,也是司法回应民众信任和期待从而提高司法共信力的核心内容。首先,通过严格的法官选任制度,让优秀的法律人才充实到法官队伍。目前许多基层*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着法官老龄化、年龄断层等现象,人才外流则是各个*都要面对的问题。只有把法官队伍塑造成一支高素质的团队,法官职业的荣耀感才有可能随之产生。其次,通过科学的法官管理制度,实现法官队伍的健康有序发展。通过建立和完善各种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不仅要让优秀的法官能够脱颖而出,而且要激发法官团队的整体合力。再次,要以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为重点,树立公正廉洁的良好公众形象。提高司法公信力不仅是*的工作目标,更是每个法官的职责所在。霍姆斯在《普通法》一书中的格言“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从某种意义上讲他更是在强调由法官经验积累而成的一个个判例对于整个普通法系的重要性。对当事人而言,“张法官”、“李法官”都代表着全体法官、代表着*甚至是法律,因而我们每位法官都应树立一种“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团队意识,把提高司法公信力落实到日常工作当中。从这一点上看,法官的队伍建设不仅应是自上而下的,也应当是自下而上的。我们目前正在开展的“创建学习型*、培养研究型法官”活动,为每位法官实现“内增实力,外树形象”的目标提供了良好的学习和研究的平台。(二)提高司法能力水平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关键。目前我们主要是通过建立公正高效的司法制度来实现司法能力水平的提高的,其中这样几项制度建设直接关系到*的司法公信力建设。第一,强化审判公开。在支撑司法权公正高效运行的各项制度中公开审判无疑具有核心的地位。“正义不但要伸张,而且必须以看得见的方式伸张。”事实上公开审判制度中的每一小步改革,往往都能成为推进法治进程的强大动力。我们在诸如提高开庭率、证据认证公开、审委会参与公开审理、案件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等许多方面还可以进行许多大胆的探索性工作。第二、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从权力运行的角度,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权在其运行的过程中以其主体、制度、组织、结构、功能、程序、公正结果承载的获得公众信任的资格和能力。”从这一点分析司法公信力的高低取决于我们是否为公众提供了优质高效的司法产品。评价审判质量效率的标准有很多,但有两个标准是核心的:一个是结果公正标准,另一个是程序合法标准。为此我们应始终把公平正义作为*工作的生命线,全面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司法需求。第三、建立科学的审判管理机制。目前将*的管理细分为审判管理与司法行政管理已基本成为共识,强化审判管理已成为各级*提高审判质量的有力手段。借助于审判质量与效率评估体系的管理功能,使我们能够建立起*内部的案件流程管理体系、上下级*间质量评查体系,通过科学的管理促进司法能力的提高。(三)把司法改革作为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动力。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目前我们民主法制建设中所面临的主要矛盾是,“民主法制建设与扩大人民民主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改革需要继续深化”。司法活动是依照特定的程序和方式宣示法律公正的过程,公众主要是通过司法制度的整体设计和具体运作来感知和认识司法的,因此司法改革能够起到提升司法权威、提高公司公信力的作用。首先,健全审判制度,探索符合审判规律和法官思维规律的审判运行*,既有利于充分发挥合议庭、庭长、主管院长、审委会的各项职能,调动全体法官工作和学习的积极性,又能实现权力行使与监督制约的统一,建立责权明晰的审判责任制度也能够成为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深层动力。其次,通过增强司法权威的相关改革,例如适当扩大*对于行政行为审查的范围、建立严格和庄严的法庭仪式、加强对法庭秩序的维护等,达到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客观效果。司法权威与司法公信力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一对概念。司法权威又称为司法尊严,一般被理解为“司法机关应当享有的权威及公信力,它是司法能够有效运行,并能发挥其应有作用的基础和前提”。与司法公信力所强调的公众信任和信用这两个实然意义的维度不同,司法权威往往更强调司法机关在国家机构运行*中的地位,它与司法公信力的最大区别是其所具有的应然意义的维度,我们更多是把司法权威作为一种目标指示性词语来使用的。应当说,没有司法公信力的实现就没有司法权威的实现,司法公信力建设是实现司法权威的主要途径,司法公信力的强弱是司法权威是否实现的主要参数。(四)通过优化司法环境来保障司法公信力建设。从表面上看,个别司法不公现象无疑是我们*面临的司法公信力建设中的最大障碍。而从*外部的司法环境来看,如何提高*的*地位和社会声望就显得尤为重要。首先,理顺*与*、*、*等的关系。无论从党的先进性还是代议制的角度,*和*的意见都属于广义的公众信任的范畴,他们有权代表人民群众对于司法公信力做出直接评价,因此“党管司法”是我们必须始终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同时,我们也要尽量争取各级*、*、*对于*工作性、专业性的理解,以赢得他们对于*行使审判权的尊重,共同维*律的权威。其次,规范*与新闻媒体的关系。在西方国家中,媒体一般被认为是继国家、*、*之后的第四种权力。我们要在坚持客观真实和维*律权威的媒体监督原则的同时,畅通各种新闻监督渠道,防止不当报道造成*工作的被动。我们还要充分利用媒体的*导向作用,加强法制宣传工作,把媒体作为外树形象的窗口。再次,营造良好的社会基础和氛围。从增强公众对司法的认知入手,使他们能够了解诉讼程序的基本要求及风险、尊重司法裁判的既判力,从而降低社会纠纷解决的成本,减少影响社会和谐的对抗性因素,最终让尽可能多的社会成员信任司法,自觉维护司法权威,为司法公信力建设夯实群众基础。总之,我们应始牢记我们的*是人民的*,我们的法官是人民的法官,我们提高司法公信力就是为了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也是为了实现更好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无论从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角度,还是从树立全社会对法律的共同信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角度,我们*、法官与社会公众的法治理想和目标都是一致的。(作者单位:吉林省高级人民*)第1页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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