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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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1-28 21:59
微信群聊天被骂,群主不作为可能要担责。
微信现在对于国人来说,是不可或缺的重要通讯工具,许多工作和生活上的事物要通过微信处理,但是也有不少人通过微信闲聊,甚至导致在群聊中互相开骂的情形。
近日,广州互联网* 就通报一起典型案例,其中指出,如果微信群里出现骂人的行为,群主慢作为或不作为可能要担责。
据介绍,此前一案例中广州一家物业员工李某为履行物业管理需要创建了一个小区微信群,其中有多名小区业主在群内长期多次发布针对张某的恶意辱骂言论,张某多次向担任群主的李某发送信息,要求采取措施,但其在一年多的时间内都无所作为。
随后,张某对微信群内发表辱骂言论的业主提起侵权诉讼,*生效判决认定业主在群内发表辱骂言论的行为构成名誉权侵权,判令业主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张某认为物业公司的不当行为是其名誉受损的重要原因,起诉物业公司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广州互联网*审理认为,因员工李某创建微信群的行为系履行工作职务的行为,故由此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物业公司承担。而物业公司对微信群内的侵权行为负有注意义务。
*指出,李某作为微信群管理者,比一般群成员多出发布群公告、将群成员移出群聊和解散微信群的权限。故李某应当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预防和阻止群内的侵权行为。
*认定,物业公司未及时履行群主管理责任,加重了张某名誉受损的程度,其过错程度明显小于直接侵权人,其责任亦应小于直接侵权人。
微信群主须履行注意义务
微信群主负有对微信群的管理职责,须履行注意义务,该注意义务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
一是建群行为和群主享有的管理权限,建群行为的直接后果是人为创设了一个群聊虚拟空间,微信软件为群主设定了管理权限,群主当然要为群成员承担一定的注意义务;
二是网络空间治理规范,《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
三是基于特定身份的职责,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在上述案例中,微信群用于物业管理,应将其视为物业服务场所在网络空间的延伸,公然侮辱他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群主应履行工作职责,制止业主的辱骂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