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从犯承担刑事责任的原则有哪些1、从犯的一般刑事责任原则按照《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从犯刑事责任原则的具体适用中应注意以下两点:(1)我国《刑法》对从犯采取必减主义。即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不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对从犯予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应综合考察共同犯罪的性质、对犯罪结果作用的大小等方面的具体情形具体确定。2、从犯的特殊刑事责任原则我国《刑法》第26条规定的是从犯的一般刑事责任原则。我国《刑法》分则对一些必要共犯的从犯和主犯一起规定了具体的法定刑。如《刑法》第317条第1款规定,犯组织越狱罪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者,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处的其他参加者,显然是指组织越狱罪中的从犯。对于这种《刑法》分则规定了具体法定刑的从犯,应当直接按照分则的规定处罚。从犯分为几种按照《刑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可见我国《刑法》中的从犯分为两种: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是指虽然直接实行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犯罪行为,但在整个犯罪活动中其作用居于次要地位的实行犯。这种情形的从犯既可以存在于犯罪集团中,也可以存在于其他一般的共同犯罪中。在犯罪集团中,该种从犯受首要分子或者其他主犯的指挥,罪刑较小或者情节不严重。在一般的共同犯罪中,该种从犯虽然直接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行为,但一般是次要的实行行为,即不能单独、直接地引起犯罪结果的行为。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是指未直接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犯罪行为,而是为共同犯罪的实施创造条件、辅助实行犯罪的人。这种从犯实施的行为通常实施的以下非实行行为: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对象和犯罪地点;提供犯罪工具;打探和传递有关犯罪实施和完成的信息;为实行犯望风;事前有通谋的事后窝藏、销赃等帮助行为;等等。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从犯刑事责任的原则有:1、我国刑法对从犯采取必减主义。即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不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应当综合考察共同犯罪的性质,确定犯罪结果的具体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1种观点: 刑事犯罪中从犯的量刑: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从犯的量刑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需综合考虑共同犯罪性质、从犯对犯罪结果的影响等;如刑法分则有专项规定,应按专项规定量刑。法律分析刑事犯罪中从犯的量刑: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刑事犯罪中,对于从犯的量刑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需要综合考虑共同犯罪的性质、从犯对犯罪结果作用或影响的大小等各方面的具体情形,如果刑法分则对一些犯罪中的从犯进行了专项的规定,应当按照专项规定的内容进行量刑。拓展延伸刑事犯罪中量刑从犯的司法准则与实践刑事犯罪中量刑从犯的司法准则与实践是一个关键的法律问题,它涉及到对从犯的定罪和刑罚的适用。根据我国刑法,量刑从犯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但对犯罪的实施起到一定帮助或协助的人员。对于量刑从犯的定罪和刑罚,司法准则是非常重要的,它们旨在确保刑罚的公正和合理性。在实践中,法官会考虑从犯的具体行为、社会危害程度、个人过错程度等因素来确定刑罚的幅度。然而,由于案件的复杂性和个案的差异,量刑从犯的司法准则和实践仍然存在一定的争议和挑战。因此,我们需要不断完善和优化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对量刑从犯的定罪和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结语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刑事犯罪中的从犯量刑应根据具体情况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考虑到共同犯罪性质、从犯对犯罪结果的影响等因素,量刑应按照专项规定执行。量刑从犯的司法准则与实践是一个关键问题,旨在确保刑罚公正合理。然而,由于案件复杂性和个案差异,量刑从犯的司法准则和实践仍存在争议和挑战。我们应不断完善法律规定,以确保对量刑从犯的定罪和刑罚公正合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2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危险犯有:除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规定了危险犯以外,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都属于危险犯的规定。危险犯是与实害犯相对应的,其概念为:以对法益的实际侵害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称为实害犯;以对法益发生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是危险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多个条文规定了危险犯,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等,都是典型的危险犯,它们是因为使用的犯罪方法特别危险或者侵害的对象特殊而受到刑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3种观点: 情节犯与危险犯的划分标准是按照既遂标准分类的。行为犯是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结果犯是犯罪行为必须造成犯罪构成要件所预定的危害结果的犯罪。情节犯是行为人一经着手实行犯罪行为,就完全具备了法律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危险犯是实害犯的对称,是以对侵犯客体产生损害危险即告成立的犯罪。二、危险犯的特征是什么?1、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危险状态是特定的。任何一种犯罪行为都会将法益陷入受侵害的危险状态,如果将所有的这种造成危险状态的行为都认定为犯罪的成立,难免导致法律适用的混乱。危险犯应适用于对于公共利益危害较大的犯罪,这些犯罪都危害到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故我国刑法将一些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规定为危险犯。2、把危险状态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并不合理。如果把造成了危险状态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志,那么我们将会无可奈何的陷入这样一个尴尬境地:未达到危险状态的行为我们必然要将其认定为犯罪未遂状态,但是我国明确表明对于未造成足够危险状态的行为不认定为犯罪。3、危险犯的危险状态由于行为者的及时补救措施或其他的力量而未继续发展为客观危害。如果因为行为者的行为最终导致了重大的危害结果,则可以追究行为者其他更为严重的罪名的刑事责任,这样就避免了上述的犯罪形态上的混淆不清从而使危险犯真正的独立起来。但是危险犯最停留在危险状态未导致客观危害的局面,并不能消除行为者的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