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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寿险免责条款应如何处理

2024-12-03 来源:吉趣旅游网
第1种观点: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1、商品存在缺陷的;2、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3、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4、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5、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6、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7、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8、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的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主要为: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条规定的经营者,除了赢利性活动的主体外,还包括不以盈利为目的,但是提供的服务是面向生活消费的,如医院、学校,都要划入经营者范围。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4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5、所以,《消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农民三类。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三包和双罚1、对国家规定或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2、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第2种观点: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销售者、生产者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2、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销售者、生产者要求赔偿承担连带责任3、消费者在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的,分立后的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经营者与营业执照的持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6、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经营者、广告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合同诈骗违约赔偿标准多少呢?欺诈合同如果属于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欺诈情形的,其违约赔偿标准如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否有十倍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十倍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其实就是指若由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上所记载的条例导致发生风险事故,保险公司是不会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之所以设立免责条款,一是为了控制风险,二是为了规避道德风险。对于不同的险种来说,其保险免责条款是有所不同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免责条款,一般情况下指的是当事人共同约定的,用来限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如果经过了充分的协商确定的免责条款,条款不违会反社会利益,同时又是建立在当事人自愿基础的,法律就会承认条款的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合同都载明的责任免除。2、健康险的责任免责条款。3、意外险的责任免责条款。意外险对人的健康状况没有限制,但对于投保人所从事的职业有一定的要求,一般高危行业、都不在意外险的保障范围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保险责任和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但是,在免责条款的制定上,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因此,相互宝的重疾险免责条款是否合法,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析。法律依据:《保险法》第二十五条:保险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单或者保险单附页上明确约定保险责任和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法》第六十三条: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保险合同义务。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保险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以明确、易懂的方式表述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不得以不明确、含糊或者过于繁琐等方式制定免责条款。综上所述,相互宝的重疾险免责条款是否合法,需要根据其具体内容和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综合评估。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疾险保单中的免责条款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具体免责条款的内容需要根据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而定。对于血糖高这种情况,保险公司是否免责需要看具体的保险合同中对于该疾病的定义和规定。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五十二条:保险合同约定的除外责任,应当合法、合理、明确。 2.《保险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规定除外责任的,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 3.《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范本》第十四条:对于未列明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和状态,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综上所述,重疾险保单中的免责条款需要根据具体保险合同的条款而定,对于血糖高的情况,需要看保险合同中是否明确将其列为免责条款之一。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购买重疾险时,需要注意免责条款。这些条款是保险公司在出现特定情况时不会进行理赔的情况下,保险人需要自行承担责任。其中,保险公司对于已知疾病或存在高风险行为的投保人可以采取免责条款,同时还可能存在对于某些疾病或治疗方式的免责条款。因此,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需要仔细阅读相关条款。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十五条 损失发生后,保险人应当及时理赔,不得以事故原因不明、责任未确定为由拖延理赔。2.《保险法》第二十六条 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约定不承担某些风险或者责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3.《保险法》第五十条 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当以显著的书面形式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示。4.《保险法》第五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存在疑义的,有权要求保险人解释。5.《医疗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医疗保险参保人应当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以及医疗保险制度规定,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6.《医疗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医疗保险基金不承担下列费用:(一)未经批准、超出法定范围或者未纳入医疗保障目录的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的费用;(二)因为医疗单位、医务人员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医疗纪律和职业道德要求而引起的赔偿费用;(三)超出本条例规定的自付比例的费用;(四)法律规定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

第1种观点: 违反寿险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应当依照保险条款的规定处理,保险人不负赔付责任。但是,保险人不予赔偿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已经就责任免除的情形对被保险人予以说明。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此,如果在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履行“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将不能获得赔付”的说明义务,则这一免责条款将是无效条款,被保险人因此身故,保险人仍应承担赔付责任。然而,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并不等于保险人不需退还任何费用。寿险合同不同于产险合同,产险合同通常只具有保障功能,而寿险合同则兼具储蓄与保障双重功能。违反产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不需退还任何费用;违反寿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可以中止保险合同,同时退还一部分费用。为什么要退还费用,这主要是寿险本身的储蓄功能决定的。寿险通常都具有储蓄与保障双重功能,特别是生死两全的寿险,更是偏重于储蓄功能,保障的因素较少。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中,除了保障费用之外,还有作为储蓄资金的部分。从理论上说,作为保障费用的部分资金,可能因为被保险人违反免责条款而不予退还,但作为储蓄部分的资金,在保险合同中止时,应当连同利息退还给被保险人,这就如同在银行存款一样,存款合同中止,应当退还本金和利息。一、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违反保险义务的法律后果之一是被保险人除应履行缴纳保费、如实告知的合同义务外,还应对其在保险合同中作出的保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从法理上而言,违反保证义务的法律后果应是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或无效。在认定被保险人是否违反保证义务时,需要对相关条款属免责条款还是保证条款做出相应判断,并在此基础上适当分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因战争、军事行动、叛乱、罢工、暴动和核辐射等所致的伤残或死亡(2)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伤残或死亡(3)因被保险人的吸毒、酗酒、聚众斗殴及犯罪行为造成的伤残或死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3种观点: 保险合同对违法行为是不是免责,要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而定,如果约定对违法行为免赔的,出现违法行为时,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保险标的;(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六)保险金额;(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一、保险事故赔偿的方式1、损失赔偿方式。这种方式在计算赔款时,取决于保险金额和损失金额两个因素。不论是否足额投保,也不论保险金额与保险财产实际价值是否相符.一律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损失时的财产实际价值赔偿。2、比例赔偿方式。这种方式在计算赔款时,如果保险金额与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一致,按照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在保险金额限度内进行赔偿;如果保险金额低于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其差额视作被保险人自保,应按照保险金额与财产实际价值比例赔偿。3、限额赔偿方式。亦称固定责任赔偿方式。这种方式普遍适用于农作物收获保险,只在规定限额内负责赔偿。这是对农作物达不到一般正常产量提供保证的一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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