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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构成

2024-05-18 来源:吉趣旅游网

一、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构成

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构成为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且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立案标准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1、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3、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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